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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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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脱脱《宋史·志第一百五十七·艺文三》载有章惇主修的七部法典篇名:

章惇:《熙宁新定孝赠式》十五卷,又《熙宁新定节式》二卷、《熙宁新定时服式》六卷、《熙宁新定皇亲䘵令》十卷、《司农寺敕》一卷、《式》一卷、《熙宁将官敕》一卷。

因诸多因素,这几部文献多已不存。唯《熙宁新定时服式》仅存下饰部分,得益于历代保存者对古籍的珍视以及抄本作者方绚对妇人足饰的热衷。

方绚在首页按语(图1)开篇点题道:“此宋神宗朝所定服制也。”首先确定此法令最初的制定时间和内容,为宋神宗熙宁时期所制定的服装制度。其次,说明了文本的出处,“余亦从章道□先生借观顾”。很巧,章道□与章惇同姓,那他是否为章惇后裔呢?近代章惇后裔主要居住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章家坝和雁荡村一带。经查《长兴章氏族谱》,湖州长兴章氏家族的清代后裔中,并没有“道”字辈。

北宋熙宁时期正是王安石变法如火如荼的阶段,新法一部部相继出台。章惇名下,包括《熙宁新定时服式》在内的有四部令式,都特别在标题中强调了“新定”。

熙宁二年(1069),王安石就任参知政事的同时,即创建了这个变法的决策机构,职能为:筹划国家经济,“议变旧法”,制定并颁布新法以达到“通天下之利”的目的。其权力凌驾于三司之上,中书及门下皆不得过问,由王安石和知枢密院事陈升之主持。

图示

图1 《熙宁新定时服式》按语页

《熙宁新定时服式》中的“时服”在古文中也称“时衣”。

“时”为形声字,古文写作“旹”。许慎《说文解字·日部》曰:“时,四时也。从日,寺声。”从日与时间有关,本义为:季节、季度、时令、时节等。刘熙《释名》云:“四时,四方各一时,时,期也。”《左传·桓公六年》载:“谓其三时不害。”注:“三时,春夏秋也。”“时”字还有多种引申义,例如,“时”字也有当时的、当前的、时下的等意思。《三国志·诸葛亮传》云:“每自比于管仲、乐毅,时人莫之许也。”此句里的“时”字即是当时的意思。又如,《庄子·内篇·逍遥游》云:“时雨降矣。”这个“时”字又是合时宜的、适时的意思。再如,唐韩愈《师说》云:“不拘于时,学于余。”这里的“时”字已经有时尚、时俗的意思了。

“服”字的本义是服从和服务,后来因与礼仪之远近相关而引申为衣裳。那么时服的本义即指“时令服装”。无论庶民百姓还是达官显贵都要按季节和气温的变化来增减衣裳,调换其薄厚。可以说时令服装自人类穿着衣服起就一直存在。而“时服”这个词语最早出现于周代的文献中。

因为“时”字的引申义和朝代的不同,“时服”在时令服装本义的基础上,又延展出一些特指的含义,这些意思较接近,也略有差异,需留意区分。

1.五时服、五时衣

周代至魏晋时期,天子和百官的迎时气的祭服和朝服,须按春、夏、季夏、秋、冬五个时令(或四季),穿着五种(或四种)不同颜色的服装。左丘明《国语·楚语下》云:“制神之处位次主,而为之牲器时服。”三国时吴国韦昭注:“时服,四时服色所宜也。”

这种跟牲器并列的“时服”即指周代天子、诸侯和百官的祭服。《吕氏春秋·十二纪》和《礼记·檀弓下》均记载战国时期受五行思想的影响,春季祭祀“衣青衣”,孟夏、仲夏“衣赤衣”,季夏“衣黄衣”,秋季“衣白衣”,冬季“衣黑衣”。

这种五色时服也称“五时服”“五时衣”“五色衣”“五时朝服”“四时朝服”等。汉晋和南朝宋时一直沿用“五时服”作为朝服,南齐时期“五时朝服”才退出了历史舞台。

自唐代起,四时服或五时衣,不再特指五色祭服或五色朝服,而是指适合四季或五季穿着的服装。例如,《新唐书·姚宋列传》记载姚崇交代身后事时,要求薄葬:“吾亡,敛以常服,四时衣各一称。性不喜冠衣,毋以入墓。紫衣玉带,足便于体。”文中的“四时衣”显然不是指四色祭服或四色朝服,而是指四季服装。

清梁绍壬《两般秋雨庵随笔·五时衣》载:“今江南人,嫁娶新妇,必有五时衣。”这里的“五时衣”是指清代江南地区仍沿袭古时“五时令”一说,婚嫁新妇要备足五季的新婚服装。

2.日常服装

《礼记·檀弓下》记载,吴国延陵季子到齐国聘问,跟随他的长子死去,准备于齐地下葬。孔子认为延陵季子是吴国最懂礼的人,于是他前去观察季子为儿子办的葬礼。此时的敛衣只是穿的日常的衣服。

孔子曰:“延陵季子,吴之习于礼者也。”往而观其葬焉,其坎深不至于泉,其敛以时服。(《礼记·檀弓下》)

郑玄注:“以时行之服,不改制节。”这里的“时服”是指当时通行的常规款式的日常服装。

3.流行的、时兴的服装

唐大和二年(828)的春天,元稹自越州寄当地特产素色提花绫给刚升迁为国子司业的张籍,以示祝贺。张籍收到礼物后,随即酬诗一首道谢。即《酬浙东元尚书见寄绫素》:“越地缯纱纹样新,远封来寄学曹人。便令裁制为时服,顿觉光荣上病身。”(《全唐诗·张籍第七十九》)

又有魏晋陆机《招隐》诗:“芳兰振蕙叶,玉泉涌微澜。嘉卉献时服,灵术进朝飡。”(明朝张溥《汉魏六朝百三家集·陆平原二集》)

“嘉卉献时服”的意思是说当季的奇花异草献上美丽的外衣。这两首诗中的“时服”也有应季时令衣的意思,但更多地指服装的时尚与华美。

4.符合时令的、应季的服装

明杨慎《大中丞百川张公招饮静居寺十四韵》诗云:“好音流图示睆,时服改纤纩。”(明杨慎《升庵集·五言古诗》)纤纩是指絮衣服里面的新丝绵。这里的“时服”特指应季的服装。

5.古代朝廷按春冬时令颁赐给官吏的服装

每年五月初五的端午时分,临近盛夏,以及十月初一即将进入深秋的时节,服装都需要换季。唐宋朝廷对文武官员赏赐四季服装,作为对官员俸禄的额外补充,并有了时服的概念。春发春夏二季,秋发秋冬二季。唐朝有时在端午还对部分官员加赐织绣有“艾虎五毒”纹样的端午衣,附带若干器物礼品,作为特别福利。唐岑参在《和刑部成员外秋夜寓直寄台省知己》诗中曰:“时衣天子赐,厨膳大官调。”(《全唐诗》卷二〇一)

对于那些出远途公差的官员,朝廷也会以加赐他们时服来鼓励。《唐六典·户部尚书》“金部郎中员外郎”条载:

凡遣使覆囚,则给以时服一具,随四时而与之。若诸使经二季不还,则给以时服一副,每岁再给而止。(诸□人出使覆囚者,并典各给时服一具,春、夏遣者给春衣,秋、冬去者给冬衣。……其寻常出使过二季不还者,当处酌量,并典各给时服一副。去本任五百里内充使者,不在给限。)

唐朝经常要派遣官员巡视地方,体察民情与吏治,受理囚犯之冤屈。按规定,这些专员要加赐一套时令公服,春、夏出使的,发春装一套;秋、冬出使的,发冬装一套。如果出使时间超过两季,再加发下一季的时服一副。下文具体解释了一“具”和一“副”的差别,另外又详列出时令服的种类:

凡时服称一具者,全给之;一副者,减给之。(一具者,春、秋给袍一、绢汗衫一、头巾一,白练裤一、绢裈一、靴一量并毡;夏则以衫代袍,以单裤代夹裤,余依春、秋;冬则袍加绵一十两,袄子八两,裤六两。一副者,除袄子、汗衫、裈、头巾、靴,余同上。)(唐李林甫《唐六典·户部尚书》)

“具”同俱,为完全的意思。一具就是完整的一套。反之,缺件的套服都称为一副。按文中所说,袍和白练裤组成的两件套服称为一副。

头巾即幞头,靴即唐代官吏通常所穿的毡里乌皮靴。白练裤为白色熟绢(经过捣练的绢)做的无裆套裤。裈为有裆裤,原长度及膝,后有长至脚者,一般作为内裤来穿。汉史游《急就篇》唐颜师古注:“合裆谓之裈,最亲身者。”(https://www.daowen.com)

《唐六典》这段文字,也让我们看到时服的本义即时令服装的具体体现。因时令不同,发放的时服也有所不同。

春、秋服为:袍、绢制汗衫、幞头,白色熟绢夹裤、绢内裤各一件,毡里皮靴一双。此六事为完整的“一具”春秋时服。这也是一身典型的唐朝官吏装束。

夏服即以衫代袍,白练夹裤改为单裤。冬服则把袍改为絮上丝绵的夹袍,裤也改为丝绵夹裤,另增加一件丝绵袄子。袍、裤、袄的丝绵重量各有标准。

据《宋史·舆服志》记载北宋初期建隆年间(960—963),每年端午、初冬赐时令服逐渐成为了一项正式制度,对象也从主要官员扩大到各级文武百官:

时服,宋初因五代旧制,每岁诸臣皆赐时服,然止赐将相、学士、禁军大校。建隆三年,太祖谓侍臣曰:“百官不赐,甚无谓也。”乃遍赐之。岁遇端午、十月一日,文武群臣将校皆给焉。

《宋史·舆服志》的“时服”部分则详细记载了加赠织锦袍的情况。

建隆三年(962)十月,宋廷赐冬服时,对近臣和军校加赐锦衬袍,根据官级各有纹样等差,近臣有天下乐晕锦、簇四盘雕细锦等共计五等,军校赐给“翠毛、宜男、云雁细锦……”,共计七等。

是岁十月,近臣、军校增给锦衬袍,中书门下、枢密、宣徽院、节度使及侍卫步军都虞候以上,皇亲大将军以上,天下乐晕锦;三司使、学士、中丞、内客省使、驸马、留后、观察使,皇亲将军、诸司使、厢主以上,簇四盘雕细锦;三司副使、宫观判官,黄师子大锦;防御团练使、刺史、皇亲诸司副使,翠毛细锦;权中丞、知开封府、银台司、审刑院及待制以上,知检院鼓院、同三司副使、六统军、金吾大将军,红锦。

诸班及诸军将校,亦赐窄锦袍。有翠毛、宜男、云雁细锦,师子、练鹊、宝照大锦,宝照中锦,凡七等。

以上这些得到加赠锦衬袍的文武官员,还依惯例发给时服五事:公服、锦宽袍、绫汗衫、裤和勒帛。

应给锦袍者,皆五事:公服、锦宽袍、绫汗衫、裤、勒帛;丞郎、给舍、大卿监以上不给锦袍者,加以黄绫绣袍肚。

随级别降低,时服的件数也在依次递减。

大将军、少卿监、郎中以上,枢密诸房副承旨以上,诸司使,皇亲承制、崇班,皆四事(无锦袍)。

将军至副率、知杂御史至大理正、入内都知、内侍都知、皇亲殿直以上,皆三事(无裤)。

通事舍人、承制、崇班、入内押班、内侍副都知押班、内常侍、六尚奉御以下,京官充馆阁、宗正寺、刑法官者,皆二事(无勒帛,内职汗衫以绫,文臣以绢)。

阁门祗候、内供奉官至殿直,京官编修、校勘,止给公服。

宋太祖建隆(960—963)时期的赐时服活动,不止每年端午和初冬两次,皇帝的生日诞圣节亦赐时令服。

端午,亦给。应给锦袍者,汗衫以黄縠,别加绣抱肚、小扇。诞圣节所给,如时服。

宋太宗和宋真宗时期,犀带、鱼袋、暖靴、绢帛布匹,都在赐发之列。

雍熙元年,两省五品以上,御史台、尚书省四品以上,各赐袭衣、犀带、鱼袋。

雍熙四年,令节度使给皂地金线盘云凤鹿胎旋襕,侍卫步军都虞候以上给皂地金线盘花鸳鸯。亲王、宰相、使相生日,并赐衣五事,锦彩百匹……

景德元年,始诏河北、河东、陕西三路转运使、副,并给方胜练鹊锦。校猎从官兼赐紫罗锦、旋襕、暖靴。

雍熙元年……观察使为都部署、副都部署赴本任、知州,赐窄衣三事,金束带,鞍勒马。……(防御团练使、刺史)为知州、都监,赐窄衣三事,绢三十匹。

清徐松辑录的《宋会要辑稿》亦有详载:

凡五月五日赐服,二府宰相至同签书枢密院事……驸马都尉:五事,润罗公服、红罗绣抱肚、黄縠汗衫、熟线绫夹裤、小绫勒帛。

由此可知,《唐六典》和《宋史·舆服志》里的“时服”都是指唐宋朝廷按春、冬时令赐予诸臣的服饰和布料。

通过对“时服”记载的梳理,可以了解到“时服”这个词语在时令服装的本义基础上,又在各个朝代延伸出一些有微妙变化的含义。

另一个容易出现误读问题的就是“式”字。《熙宁新定时服式》中的“式”不能简单理解为服装款式、式样等,这个“式”与《熙宁新定节式》和《熙宁新定孝赠式》中的“式”同义,是一种起始于秦代的法律形式,在唐、宋法律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元、明、清时期已不再为主要法律形式。

章惇主持编订的七部法典,有两部“敕”、一部“令”和四部“式”:“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唐李林甫《唐六典·尚书刑部》)

宋代初期沿袭了唐代的“律令格式”法律体系:

律,“以正刑定罪”,是关于定罪断刑的刑事法律规范。

令,“以设范立制”,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令。

格,则来自皇帝的敕令汇编,“以禁违正邪”,用来修正和补充律、令、式等常法。皇帝常以“敕”权断一些重大案件,一部分制敕经过整理和修订后,会成为正式的法规“格”,故又称为敕格。及至北宋前期,格的作用完全被编敕所取代,成为国家常法,其效力大于律。从中可看到中国封建社会的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点。

式,“以轨物程事”,为百官有司“所常守之法也”。“式”是为实施“令”而制定的具体细则,故《熙宁新定时服式》如果产生在唐朝,那就是为某个《服装令》所做的详细说明细则。而在熙宁时期,此“式”很有可能就是一个单行式,是专门制定的服装制度,并没有从属于哪个《服装令》。

现存《熙宁新定时服式》抄本虽是残本,但它让今人看到仅存的宋代熙宁时期特有的单行“式”这样一种法典形式,就可称得上弥足珍贵。

抄本作者方绚在首页开篇点题道:“此宋神宗朝所定服制也。”而且《熙宁新定时服式》共有六卷,只是大部分已散佚,抄本内容又涉及宫人、军妻和民妇,据此可推测出《熙宁新定时服式》的内容大致是宋朝于熙宁时期颁布的针对各阶层人士穿着时令服装的细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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