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 税收体制
2026年01月15日
3.4.1 税收体制
加拿大实行联邦、省和地区、地方三级课税制度。其中,联邦、省和地区享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的税收立法权由省和地区政府赋予,但省和地区的税收立法不得与联邦立法相悖。加拿大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及附加税、公司所得税及附加税、社会保障税、商品和劳务税、消费税、关税、特别倾销税、资源税、土地和财产税、资本税等。联邦税收以个人所得税为主,辅之以社会保障税及商品和劳务税;省和地区税收以个人所得税及商品和劳务税为主,辅之以社会保障税;地方税以财产税为主。
具体而言,联邦政府税收主要包括联邦所得税、统一销售税(自2010年7月1日起,安大略省、新不伦瑞克省、纽芬兰及拉布拉多省、新斯科舍省和爱德华王子岛省5个省开始采用统一销售税,从而取代了联邦商品和服务税与省和地区销售税双轨并行的模式,税项由联邦政府统一征收)、商品和服务税、关税、汽油和气体燃料专利税等。省和地区政府税收主要包括省和地区所得税、省和地区销售税(阿尔伯塔省、西北地区、育空地区和努纳武特地区除外)、采矿税、天然资源专利税、资本税等。地方政府税收主要包括物业税、商业税、所得税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