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监督制约制度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公务员监督制约制度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大,成效日益凸显。在此基础上,2017年又有两项新的重要举措。
1.制定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
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八大将其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把绿色发展作为五大新发展理念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中央的决策部署能不能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做出明确部署。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构建由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等八项制度构成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纳入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中,并明确要求2017年出台规定。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要求,2015年以来,审计署围绕建立规范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坚持边试点、边探索、边总结、边完善。2015年在湖南省娄底市实施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2016年在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等40个地区组织开展了审计试点。(https://www.daowen.com)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7年6月26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暂行规定》。会议指出,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要以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为基础,重点审计和评价领导干部贯彻中央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作出重大决策、完成目标任务、履行监督责任等方面情况,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4]同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应当坚持依法审计、问题导向、客观求实、鼓励创新、推动改革的原则,主要审计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情况,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情况,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情况,以及履行其他相关责任情况。《规定》强调,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或者主管业务领域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结合审计结果,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变化产生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客观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2.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规范公务员离职之后的行为,防止公务员在职时准备好“退路”,离职后立即进入准备好的领域谋取不当利益,一直是公务员制度建设和反腐败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和重要内容。1995年由原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要求: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然而,包括《公务员法》在内,关于公务员辞职后从业行为的规定总体较为零碎,分散在多个法规和文件中,有些规范口径不统一,有些表述比较模糊。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的行为,进一步净化公务员队伍风气,进一步做好反腐败工作,2017年5月,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意见》要求,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公务员原所在单位在批准辞去公职前要与本人谈话,了解从业意向,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务员辞去公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对各机关落实辞去公职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经查实的违规从业人员和接收企业给予相应处罚。与此同时,《意见》也强调,要准确把握和执行政策,正确对待公务员依法辞去公职行为,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尊重和保障辞去公职人员合法就业和创业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