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主题
2017年政府预算研究聚焦于以下五个研究主题。
1.中国特色预算监督理论与实践
预算监督既具有共性又具有个性,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践而形成的预算监督管理,所依托何种监督理论以及呈现出什么样的监督特色,是学界必须解答的理论问题。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预算监督在吸取世界各国预算管理监督共性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预算监督管理制度。其核心要义是在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依据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对中国特色财政预算进行管理监督。其体系特征有五个方面,分别是:党领导下的目标一致、制度决定的依法行权、覆盖收支的全面管理、服务大局的任务导向、忠诚制度的主体作用等。[18]
近年来,政府预算管理监督实践中的一大亮点是参与式预算的兴起。经过多年实践,各地参与式预算尽管标准不统一,但是在实践历程、运行机制、技术操作方面存在诸多共同之处,呈现出鲜明的中国特点。一是注重通过民众参与体现民意,二是注重吸收专家意见建议,三是注重从最基层开始实现参与,四是注重激活并发挥基层人大权力,五是注重细化与公开预算信息,六是注重财力保障的充足性。[19]
2.强化人大预算监督能力
中国政府预算监督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框架内推进的,强化人大预算监督是其首要内容。目前,我国公共预算治理效果并不理想。问题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大对公共预算的政治约束存在一定的“虚化”。[20]人大预算监督弱化与行政主导型预算执行监督制度有关,因此,改革的方向是将预算执行监督制度从行政机关主导向权力机关主导转型。具体改革的路径为审计机关脱离本级政府的领导,直接向权力机关报告工作,地方权力机关应主动监督、积极参与事中监督,防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构建以权力机关为归责主体的预算执行监督结果运用制度,将“屡审屡犯”等现象的处理与权力机关人事任免职能相结合,将违法违纪现象的处理与监察委员会等制度相结合。[21]王维国从职能导向、控权导向、问题导向、创新导向以及治理导向等角度进一步提出了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预决算审查监督机制的观点。[22]从现代国家治理的角度讲,人大预算监督走向实质回归的可能路径在于:以审查监督权为总枢纽实现人大权力实体性权力回归、以专题询问为突破口实现人大程序权力性回归、以行政首长问责为连接点实现人大终极性权力回归。[23]
除了聚焦于人大预算监督制度整体提升外,有的学者还关注某一具体制度的改进。王逸帅认为,人大预算草案初审是敦促人大预算监督从形式走向实质的关键支撑。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她发现我国人大预算草案初审的地方实践可以提炼出三种模式,分别是以政策和预算绩效为抓手的人大预算初审模式、以部门预算全覆盖为导向的人大预算初审模式、以项目预算为重心的人大预算初审模式。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综合改进的对策包括树立系统性的财政预算初审目标理念、健全财政预算初审过程中的多元参与制度、构建具有时代回应性的财政预算初审体系、强化人大预算初审结果的运用。[24]
3.预算治理法治化 (https://www.daowen.com)
现代国家通过预算治理国家,预算治理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命题。预算治理是各种预算权主体动态博弈、妥协的产物。以公共性作为基准的现代预算,可分解为“规范性、民主性、绩效性”三个方面,分别对应法治、共治、善治三个向度。其中,法治具有基础性作用,只有将公共预算纳入法治轨道,才能有效确保预算的民主性和有效性。[25]面对当前我国公共预算回归社会、公众参与热情高涨的社会现实,预算治理法治化需构建科学合理、逻辑自洽的回应型预算法体系。回应型预算法是对回应型预算予以法治化的体现,它要求预算法应当积极主动回应公众需要和诉求,并将回应的行为及措施通过制度化方式置换为立法的过程,具备公益导向性、“刺激-回应”性以及适度回应性等特点。从当前我国回应型预算法实践情况来看,完善的路径有三个:一是完善预算公开释明制度,提升预算的可理解性;二是完善预算回应程序和形式,保障预算的可问答性;三是完善预算回应责任制度,实现预算的可问责性。[26]
民生性财政预算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预算,在执行中面临倾斜性支出于法无据、重权力轻权利、重指标轻实效的现实困境。破解现实困境,不仅需要国家财政政策支撑,更需要完善的法制保障。具体的法制建设应当从合理厘定民生性财政支出的优先次序、构建民生性财政预算执行民意诉求表达机制、强化民生性财政预算执行的绩效问责与财政激励等方面入手。[27]不过,相对于预算法层面的制度缺失,地方预算参与的法治化探索则呈现出丰富多元的发展格局,形成了预算决策参与、预算执行参与和预算问责参与三种法治进路。三种法治进路丰富了预算参与的法治实践,但不可否认,它们也存在因外部制度障碍与自身局限带来的运行限度。打通这些限度,仅靠自身努力是不够的,还需要一个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过程,其方向是克服预算参与的制度创新障碍,确立统一的预算参与权利依据,推广可移植的预算参与法治进路。[28]
4.公众参与预算的治理逻辑与实践创新
新《预算法》的实施,带动了我国预算实践从“管理型预算”向“治理型预算”的转变,该转变使得公民参与得以凸显。[29]公民参与预算,不仅是管理技术的革新,更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创新,其实质属于分权化授权,它通过向公众移交部分决策权和职责,增强公众在地区治理中的参与性,促使政府更加负责。[30]更为重要的是,公众参与预算“可能激活代议制审查功能”[31]。
公众参与预算改变了传统的政府单向主导格局下的财政因素,是协商民主在预算领域内的集中体现。对于基础治理而言,公众参与预算推动了乡镇政府的权力、机构、职能等要素的变革,形成了协商型组织结构模式。多元的参与式预算实践推动乡镇政府协商型组织结构呈现出三种类型:上议式协商结构、共生式协商结构和下治式协商结构;它们共同的发展趋势是迈向共生式协商结构。[32]
5.公共预算的软约束及其治理
预算软约束,是当前我国政府预算管理监督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郭月梅、欧阳洁等利用2011—2015年的省级动态面板数据,运用系统广义矩估计的回归方法证实了预算软约束导致非税收入的增长。[33]此外,1996—2015年中国29个省级面板数据分析表明,预算软约束还会降低地方政府的财政努力程度。[34]
针对预算软预算问题,有的学者提出了强化国家审计监督的建议,具体包括实现审计全覆盖,推进全口径预算管理;加快绩效审计转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审计公告制度,倒逼预算信息公开。[35]有的学者建议从调整预算法的角度入手,思路是建立与总额控制相契合的预算程序,将风险控制引入政府债预算管理过程,强化绩效与预算整合的绩效控制,实现财政可持续目标。[36]龚旻、甘家武、张帆等通过计量模型研究发现,现行税制和分税制下,不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扩张冲动和专项转移支出依赖是导致公共预算约束软化的重要原因,因此,改革的方向在于构建税制和分税制的内生约束机制。[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