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建设
近两年来,中央花费较大力气在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建设方面做出改进(见表1),构成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撑,突出体现在如下几个层面。
第一,从根本上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为中央对地方专项补助体制提供基础保障。2016年,《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发布,可以说是一个重大进步。文件提出了央地事权与责任划分的五大原则,分别是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实现权责利相统一、激励地方政府主动作为,以及做到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文件还指出,进一步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清理、整合与财政事权划分不相匹配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对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进行甄别,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二,进一步理顺市场与政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关系。《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表明,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表1 中央有关专项转移支付文件梳理(2016—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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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进一步加大对地方政府的放权力度。突出体现在对专项转移支付比例的控制,以及将因素法作为主要的分配方式等方面。《关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出,分配水利资金主要使用因素法。《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也指出,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中央财政按年度将预算指标定额切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表明,其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工作成效等。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则明确了水利方面的放权事宜。
第四,加强规划引领作用,推动专项资金使用更加规范、透明与公开。《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指出,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完善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指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指出,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五,围绕扶贫、“三农”等重点领域,进一步推动专项资金统筹整合,建立长效机制。《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以“放管结合、效益为先”的原则,在推进项目资金整合的同时,下放资金使用管理权限,切实提高省级部门统筹使用资金的能力和空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指出,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尽可能地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指出,要完善现行涉农资金管理体系,按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两大类,对行业内交叉重复的中央涉农资金予以清理、整合。中央涉农资金在建立大专项的基础上,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
第六,完善自上而下督查与自下而上评价的双向机制。《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查。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改进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方式,建立涵盖需求决策、投资管理、建设运营等全过程、多层次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评价体系。
第七,撬动社会资本,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表明,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加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新投融资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对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鼓励各地探索将股权量化到村到户,作为村集体或农户持有的股权,让农民长期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