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层治理发展中的问题
1.组织体系还存在相当的不适应性
随着城市管理重心的下沉,街道组织承担了大量政府转移职能,但与此同时却并未被赋予相应的权力、资源和财力,一方面诱发了街道组织机构膨胀、管理低效率等问题,另一方面也导致基层治理过程中“缺位”“错位”“越位”现象频发。城市基层治理组织体系的另外一大问题在于社区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的发展。目前居委会的行政化倾向严重,承担政府下沉的大量行政工作导致其自治功能被弱化,面对这一问题,有部分城市开始尝试“居站分离”,但却又导致居委会被边缘化。同时对于社会组织的登记、准入、引导、规范、退出等机制也还不够完善,社区社会组织发育还不充分和不够持续。另外,规章制度之间的衔接和互通问题也导致治理主体定位不够明确,多元主体互动效果受限制,如200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业委会、业主大会规定为业主的自治组织并拥有法定权利,但当前城市基层民主自治的基本法律依据仍然是199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这导致业主自治组织在基层民主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定位很不明晰,其与居委会的关系还未被厘清。
2.社区公共性不足制约城市基层治理有效性 (https://www.daowen.com)
社区公共性体现为社区居民应有的社区认同感,以及为维护社区共同利益而自觉自愿参与各种公共活动的公共精神。[83]就目前建设情况来看,虽然社区作为国家治理单元得到了稳定发展,但其作为地域社会共同体的建设却面临居民认同缺乏和参与严重不足的双重困境。[84]一方面,以商品房为主的门禁社区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化使经济收入成为迁居门槛,加上社会流动频繁和快节奏、非群体化生活等因素影响,社区居民交往的短暂化、表面化和偶发性特征愈加明显,现代社会邻里关系愈加淡化,居民社区认同与归属感缺乏导致其主动参与意愿不高、自愿合作不足;另一方面,历史上“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和行政化社区治理体制下形成的政府依赖惯性导致社区中公共精神的缺失,造成居民参与积极性低之外还导致社会组织发展缓慢、多元治理主体间关系难以平等化。[85]在两方面因素影响下,多元合作治理结构难免流于形式,自上而下的行政动员依然居于主导地位,
3.城市发展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使城市基层治理异常复杂
城市本身的多样性决定了城市基层治理并不存在统一模式和路径,城市之间发展的差异性与不平衡性进一步加剧了城市基层治理的复杂性。一方面,城市基层治理必须立足于各具体城市的历史文化特征和经济社会环境条件,即便是试点或先进发展经验,也需要结合自身情况进行针对性改造与设计;另一方面,区域之间在发展条件上存在明显差异,当前发展水平较滞后、正处于双重转型期的中西部地区城市基层治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和压力。另外,少数民族聚居区在城市基层治理活动中除了应对现代化与市场化的冲击之外,还需要警惕激化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