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

(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监管体系有待健全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科学、有效、协调的监管机制作为支撑。“十四五”时期,国内金融风险虽总体可控,但一些长期积累的风险矛盾将继续显现,并与新的金融风险相互交织,未来仍会出现不少新的风险点。金融监管的整体性、协调性不足,宏观审慎管理工具还不够丰富,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厘清,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之间协调配合仍需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地方、各监管部门等多方力量还需要进一步统筹协调,金融监管适应性仍有待完善,金融乱象仍存在死灰复燃的可能。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与手段相对不足(https://www.daowen.com)

“十四五”时期,随着经济社会和技术创新的发展,金融产品及业态将更为复杂,交易频率更高,资金流动更快,金融风险更易在机构间、市场间、地域间传导,给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任务带来更严峻的挑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尚难以依据不同的金融业态、机构及产品特点制定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亦难以精准区分微观个体风险与宏观系统性风险,对具体风险的操作措施针对性不强。同时,随着金融科技等新技术的兴起,传统监管手段难以完全满足监管实践的要求,存在监管科技发展落后于金融科技发展的风险。

(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过程中金融机构退出的市场化改革滞后

金融机构是重要的市场主体,也需要通过市场机制优胜劣汰。如果存在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无法及时退出,不仅占用大量金融资源,其承载的信用中介功能还会导致风险快速集中,危害远甚于同等规模的实体企业。从实际情况看,我国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还未完全确立,问题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的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仍需要进一步细化,特别是金融机构债权人对金融机构的刚性兑付预期依然较强,不利于培养成熟的风险防范意识,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金融机构的高风险投机冲动,增大了金融体系和整体经济的风险。作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环节,“十四五”时期,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