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登录

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登录

申报登录在行政法学上是一种认可准入制度,标志着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法律地位的确认。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申报条件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条件。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于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城市、镇、村庄,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5)对于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2)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具备的条件。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给出的定义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为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该条例并没有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但是《保护标准》规定了历史文化街区应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在申报历史文化街区时,同样是专家论证和评价的重要依据。条件共有四项:1)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2)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上是历史存留的原物;3)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应小于1hm2;4)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60%以上。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材料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1)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2)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3)保护范围;(4)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5)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参照以上规定。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程序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了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法定程序。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参照以下(2)的规定。

(1)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2)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3)对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4)对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5)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