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为世界立法者立法
身为一个热爱法兰西的高卢人,孟德斯鸠为祖国前途担忧,他著书立说的部分原因或许正是为了给法国政制提供立法建议——同时他也认为自己能够分清各种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具有客观、理性的品格,是对法国立法提建议的合适人选。考虑到法国人口、地理条件、历史、民族精神、贸易、宗教等具体情况,他为法国政体的谋划是建立和维护君主政体——此君主政体并非昔日封建君主政体,因为封建时期的君主政体实为混乱的贵族政体——君主强大、执掌民事与政治权力,贵族位居从属与执行者的地位,适当拥有特权,加上保卫法律的特殊机构(即国会),各方都获得合适的安放并可形成有效约束机制,实现政治自由。
《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有大部分章节在探讨“所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者们如何立法比较明智?”这个问题,即普遍性原则。只有最后几章着眼于特殊情况,即运用普适性原则考察法国法律状况。由此可见,孟德斯鸠具有为世界立法者立法的雄心。当然,孟德斯鸠给各国立法者的立法建议属于原则性指导,而非具体措施——作为一个注重实证考察的学者,他深晓各国国情迥异,个体的精力无法满足一一探究的要求;另一方面,作为一个有志引领世人冲破蒙昧状态的启蒙派,他也深知应该激发各国立法者与潜在立法者们不断思考,结合各自国情,进行艰苦卓绝的立法工作,建立最适宜的政治法律制度,引导各自民族人民走向自由而幸福的未来。(https://www.daowen.com)
孟德斯鸠对于能够成为立法者的群体的品质有着很高的要求标准。首先要深刻理解人性——具有“物理的存在物”和“智能的存在物”这两种属性,辨别所处世界当中法律体系的数量、种类以及体系之间的关系,以确保所制定的法律与适用人群的契合度高;其次要有客观、理性、公允之心——避免感性成分过多渗透到法律当中,确保社会良善,即社会各个利益集团之间和谐的状态。这些品质是无法在一个人身上全部实现的,所以现实世界里立法者注定会以群体的形式出现,拥有共同意志并能弥补不足,明智周全地制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