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人权观念的世界性普及
人权,是指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自然的、社会的或宗教的因素均不得成为享受或剥夺这些权利的理由。人权不是一部分人的权利,而是全体人类成员的权利,是人人有资格享受的权利”。人权的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指公民个人所应享受到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如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言论自由、集会结社和出版自由以及参政权。对于个人语言自由的保护属于这类范畴;二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指的是人类为免于恐惧和匮乏而应享受的权利,如工作权、休息权和社会保障权利,免于饥饿权、身心健康权、受教育权、参加社会文化活动以及获得相应生活水准的权利等;三是少数群体权利,如残疾人、妇女儿童和少数族裔的权利。
语言权是人权的一部分,应受到普遍的尊重与保护。尽管目前国际法律文件中尚无涉及“语言权”[50]的专项文书,但将语言权视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51]。将语言视为人类遗产和共同财富的文化共识不断扩大,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与研究。笔者观察到,法国政府把作为人权的语言权归于宪法基本权利并建构其功能,并且在“法语是法兰西共和国的语言”的宪法条款基础上,把通过推行各项语言立法及政策来进行强势管理、监督国内语言生活的行为,解读为“遵循民主、平等和一致原则,确保法国公民和选择学习法语的人在法国领土上享有使用法语的权利”[52],最终“为了在法国人和法语之间建立一个更加信任、更加理智的关系”[53],即以语言为重要媒介,构建国内民主团结,也立足于推动国际社会的文明交流与和平发展。由此可见,法国在社会生活的各个维度对于维护、改善并扩大公民基本权利的意识是清晰、深刻的,各种举措也是有力的。(https://www.daowen.com)
不仅是被外界誉为“人权的故乡”,法国自身更加视“人权”为“国之灵魂”。人权理念是18世纪以法国为核心的启蒙思想运动的标志性成果。[54]为了对抗和否定彼时神圣不可侵犯的神权、君权和特权等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55]、伏尔泰[56]、卢梭[57]等从自然法学说出发,认定“天赋人权”,人权不可转让也不可剥夺;人人生而平等,生命、财产、自由、平等及反抗压迫皆是人的自然权利,剥夺或放弃这些权利就是剥夺或放弃做人的资格,是违反人性的行为。国家权利源于个人权利的让渡,国家存在的目的就是维护人的自然权利。人权思想为1789年以颠覆性、暴力性著称的法国大革命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大革命期间产生了《人权宣言》的纲领性文件,人权原则作为序言被写入1791年、1793年宪法。事实上,除了1789年《人权宣言》,法国在1946年又起草过《新人权宣言》,不仅继承了前者的原则和精神,也较前者更为务实和全面。间隔157年形成的两部《人权宣言》,描绘出人权理念及实践的历史演变轨迹,对于不同时代的以宪法为主的法国国内法、国际法的制定起到先导作用。[58]笔者认为,以1789年《人权宣言》的原则和理念为起点,法国始终对人权思想的发展历程进行反思和总结,希望全面而深入地展现现代人类法制文明的本质精神和追求目标,《新人权宣言》正是在这一信念支撑下亮相的,宣言中各项原则恰当地反映出现代法制的精神与发展趋势。
以人权理念为核心与标志,法国不仅向世界展示着其思想文化,还通过在国内实践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完善人权发展模式,培养国民对国家和政府的认同感,巩固国家凝聚力以及政治制度的合法性。这有利于法国对外传递和谐、正面的国家形象,赢得国际声誉,增强影响和制定国际机制、设置国际议程的能力,建立“制度霸权”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