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人权宣言》对于国际人权公约及宣言的影响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法国《人权宣言》对于国际人权公约及宣言的影响

法国《人权宣言》成为法国几乎所有宪法和迄今为止世界大多数宪法的基础,尤其是为1948年世界范围内最重要、传播最为广泛的人权法律文件《世界人权宣言》(La Déclaration universelle des droits de l'homme)的颁布提供了指导性的经验。《世界人权宣言》主要起草人是法国人勒内·卡森[70],该宣言更是充分再现了法国《人权宣言》的内容精髓,以及法国不断积淀和传承的核心文化理念:尊严、自由、平等和博爱。

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通过的《联合国宪章》仅仅在描述联合国宗旨时笼统提到人权——“对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71],却没有对基本人权加以定义,也没有对人类的自由做出权威性解释。于是,1946年2月由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通过决议而设立的处理人权事项的专门机构“人权委员会”[72]承担起另行起草国际人权公约的任务,确立涉及普遍的、个体的人权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1948年12月10日在法国巴黎通过并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第1、2条规定了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别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73]从中可见,法国版宣言中最核心的“自由平等”思想被充分汲取到这份世界性宣言当中。同时,1789年的法国宣言以抽象意义探寻的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在这次《世界人权宣言》中获得重申,一系列强调“人人”的条款涵盖了国际社会中的一切国家和全体人类,空前扩大了人权享有主体的广泛性。关于这一点,《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起草者卡森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对人权的态度上,他主张坚决摒弃一切差别,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实际上是一种理想的协调传统原则立场与维护自身利益的办法。作为一个出生于犹太家庭的孩子,卡森在少年时代身处法国国内由于“德雷福斯事件”而引发的全民论战之中,这直接影响到他个人的职业选择及人生观的形成。卡森感受到知识分子担当社会良知的正义力量,以左拉、克雷孟梭、饶勒斯为代表的知识分子实现了从私人领域到公共领域的转变,将自己的价值观推广到整个社会,发挥影响公众舆论的作用。成人以后,同样身为知识分子的卡森作为法国意志的中坚代表和传递者,在《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做出了巨大贡献,为启发国际社会保障和重视人权发挥了作用。(https://www.daowen.com)

《世界人权宣言》在创作过程中无疑继承了法国思想的精髓,且更具有时代特色,或者应该说在传统观念的启发中得到了提升。《世界人权宣言》中对于人权概念内涵的界定,没有局限在人身自由及政治权利的范围内,它赋予人以独立且完整的行为主体的地位,那么个人作为拥有社会生产者、工作者和消费者等多种身份的主体,就应该拥有与这些身份相应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对于拥有独立行为的个人来说,是前提和基础,确保了个人具有参与社会竞争的基本资格。此外,一并写入《世界人权宣言》的还有国籍权的相关内容——“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这说明这份宣言希望最大限度地展现权利与自由的多样性,这些权利与自由应该通过国家和国际的渐进措施,在人民中间得到有效和普遍的承认和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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