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人权理念及实践的创新性与普世性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法国人权理念及实践的创新性与普世性

1789年《人权宣言》全称为《人权和公民权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是法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权宣言,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人权宣言。正文由17条条款组成,全文共计1000多词,是基于对人的价值的理性思考而凝练出的理想中的人权。前三条最为人熟知,同时也奠定了全文的基调:自由平等、天赋人权、主权源于国民——“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59],“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60](该宣言中涉及个人的语言权利体现在第十一条当中:“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

虽然人权概念源自法国,但《人权宣言》却是以宣告全人类的基本人权为己任,全文无一条提及“法国”或者“法国人”,表述抽象,具有普世性。该宣言给了一切为人类自由平等而斗争的人们热情的鼓励和启示,“《人权宣言》如同耶稣的福音是对一切人类说话一样,凡人类的尊严、自由和生存权利受到威胁,人们的第一个冲动便是转向法国”[61]。除了确认人权是自然不可动摇的,宣言还就国家政权方面确立了“主权在民”(宣言第三条: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社会契约”“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这无疑也为其他各国建立宪政制度奠定了思想原则。若论该宣言具有普世性效力,则是因为人权理念是以自然法为基础,这意味着与强调神权和君权的历史传统的彻底决裂,人类从此可以建立理想美好的国家,所以“法国人民喜气洋洋地庆祝《人权宣言》的诞生,这是一份与过去彻底决裂的文件,法国人民庆贺自己创造了一个新时代的信条”[62]。

关于人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位序,“天赋人权”说明了人权是先于国家和法律的,是人成其为人的道德权利,不可侵犯也不可剥夺。《人权宣言》中的表述方式是,人当然享有其不可侵犯、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除非法律对此做出限制,[63]这与“天赋人权”“主权在民”这种先验理念所设想的一切国家和法律存在的基础是维护和促进人权的进展——悖于此,则失去正当性和合法性——人民有权将其推翻则有着本质区别。虽然“宣言中将人权的终级裁判权交给立法机关,由立法机关决定人可不可以享受何种权利,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人权的真实命运”[64],但起草宣言的代表们出于担心个体权利的滥用会有损于国家集体的利益,这才写出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放在个人权利之上的条文。当然这种对于人权在社会中位次的考虑,从根本上决定了国家权力的首要位置,法国后来的国家集权特色确实也对人权的实现产生影响。(https://www.daowen.com)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人权宣言》不是法国历史上人权类主张的全部内容。1946年法国又起草的《新人权宣言》的草案是法国至今最后一部完整的人权宣言。1946年宣言对于1789年宣言既有继承更有创新,为近代人权向现代人权延伸架起了桥梁,是当代西方的一部重要人权文献。“二战”结束后,法国于1945年10月21日经全民公投产生战后第一届制宪会议,准备起草新宪法。宪法草案分为《新人权宣言》和宪法本文两部分,制宪会议分别草拟并通过后,再作为完整的宪法草案提交全民公决。其中,《新人权宣言》先于宪法本文在制宪议会上获得通过。1946年5月,完整版宪法草案在接受全民投票时未过半数而被否决,《新人权宣言》也就没有正式获得批准生效。[65]不过,大部分《新人权宣言》的内容在1946年10月生效的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中被保留下来,之后继续得到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即法国现行宪法)序言的肯定,充分证明了该宣言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人权宣言》及相应的人权实践模式,是建立在启蒙运动家们的先验思想之上——诉诸一幅理想图景,却没有实际经验。于是我们看到,19世纪里法国政权起伏、社会发展动荡——1804年拿破仑第一帝国,1815—1830年王朝复辟,1830—1848年七月王朝,1848—1852年第二共和国,1852—1870年第二帝国,直至1870年第三共和国。人权模式带有一种与传统断裂、重建社会的特点。政权变动引起宪法的废与立,大革命所留下的保障人权和约束权力的精神遗产即使已成为法国人的思想共识,但强权者仍以宪法作为行使权力的合法工具,在政治实践中践踏着宪法精神。拿破仑于1804年称帝之后,建立了一整套钳制人们思想的制度[66],言论自由消失殆尽。波旁王朝复辟后制定的“1814年宪章”,“虽保留了大革命确立的各项公民权利,如言论、出版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却再次赋予国王极大权力”[67]。1830年资产阶级自由派为重建君主立宪制度而大幅修改之前的宪章,制定“1830年宪章”,宪章不再是国王钦赐的,法律创制权由议会两院和国王共同行使;国王不能废除法律,也不能中止法律,只有为执行法律而制定法令的权力;承认国民主权原则;取消出版审查制度,等等。1848年爆发二月革命后建立的第二共和国恢复了共和传统,任命宪法委员会起草宪法,第一次把“自由、平等、博爱”作为共和国原则写入宪法,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做出较多规定,例如信仰自由,集会结社和言论自由,劳动自由,财产不可侵犯,一切公民可任公职等。1852年的第二帝国宪法,确立了总统的巨大权力,不仅拥有行政大权,还有法律创制权,国家实行普选制,必要时进行公民投票。由此看来,推翻一个政权靠的是暴力,新政权上台后需要整肃秩序,则又重新制定法律制度——“公民权利随时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而且公民权利的制度化进程也相当缓慢”。直到1870年第三共和国建立,虽然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宪法典(只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文件构成),也并没有将《人权宣言》吸收为自身的一部分,但1875年的宪法少了先验主义的虚幻,多了对于现实的尊重,加上各方政治力量在博弈中妥协,小心翼翼地寻找均能接受的尺度。“凡是全国大多数人不能立即接受的,即不得纳入共和派的纲领”[68],这反而换来了国家较长时间的稳定与发展。

法国在这一个半世纪里,针对人权发展模式的具体实践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1894年,一起对于犹太籍法国军官德雷福斯[69]的军事间谍误判案件在法国引发全民对于公民权利的深刻反思:冤案发生在法国这个“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启蒙思想的发源地,个体由于种族身份而被剥夺公民权利(基本生存权利),在强大的国家意识形态(激进民族主义)压力下有12年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公民资格合法化的问题,最终是由一个有良知、有理性思考和独立判断能力的、以知识分子为核心的公民共同体,营造出一个承认公民平等的公共领域,才成功捍卫了这个个体的公民权利。特别是随着人类在20世纪忽视平等、自由的基本人权,经受了两次世界大战的严峻考验,人权理论与实践不断走向低沉、落没。所以新宣言不再局限于规划几条抽象原则,而是更注重去界定如何保障与实现人权的现实条件,更广泛、系统地确认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和物质基础,例如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工作权、获得物质救济权、公正报酬权、工会自由、企业民主、罢工权,以及国民健康、人身完整与尊严、德智体发展权、母婴、孕妇及妇女受保护的权利。新宣言中宣告了法国人的公民权利。这一指导思想在宣言序文第2段中有明示:“法兰西共和国保证法兰西联邦内之男女公民,享有下列权利及自由”。正文内容涉及的也都是与法国宪法及法律制度紧密关联的法国公民的权利。由此可见,该宣言的制定更多地结合了法国国情,其进步意义也在于更多考虑法国人对公民权利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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