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环境的概念
“环境”这个抽象概念,总是相对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它是指作用于这一中心事物周围的客观事物的整体,并因中心事物的不同而不同,与中心事物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
环境科学研究的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事物的环境。简单地说,人类的环境是以人类为主体围绕着人类的空间,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是指人类以外的整个外部世界。自古以来,人类就与外部世界诸事物发生着各种联系,其生存繁衍的历史是人类社会与环境相互作用、共同发展和不断进化的历史。
人类的环境可以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两种。
自然环境是人类社会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的总和,即地球的自然界部分。目前所研究的自然环境通常是指适宜于生物生存和发展的地球表面的一个薄层,即生物圈,它包括大气圈、水圈和岩石土壤圈等在内的一切自然因素(如气候、地理、地质、水文、土壤、水资源、矿产资源和野生动物等)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和。自然环境是人类不可缺少的生存条件,人们在这里工作、生活,它既是社会物质生产的对象,又是社会物质生产的条件,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因而,自然环境是人和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https://www.daowen.com)
社会环境是人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通过长期有意识的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人工环境,包括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及相应的政治、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等及人类的定居、人类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发展状况等。它是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标志,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不断丰富和演变。
事实上,环境这一含义不仅适用于人类,还适用于其他所有生物,但是不适用于任何非生物,因为只有生物才涉及生存和发展问题,也只有生物与环境接触,才导致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这就是生物的本质,同时也说明了环境的本质。但是,人类环境与其他生物环境具有明显的不同,这一不同不仅仅是因为中心事物的差异,更重要的是因为人类环境具有社会性。人类环境是在人类与环境相互影响、辩证发展过程中,由人类利用和改造过的环境,也就是说,人类环境有深刻的人类烙印,是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交织在一起的人类生态系统。
另外,在世界各国所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中,通常将应当保护的对象或者各种环境要素称为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指出:“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里的“环境”也就是环境保护的对象,有三个特点:一是其主体是人类;二是既包括天然的自然环境,也包括人工改造后的自然环境;三是不含社会因素。这种定义方式是从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出发,对“环境”一词的法律适用对象或适用范围做出规定,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