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2 资源利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4.7.2 资源利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自然资源,在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提倡科学发展观的今天,在资源开发与利用时必须做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自然资源既然有可再生与非再生之分,二者可持续利用的含义就会有所区别。对非再生资源而言,其可持续利用实际上是减缓其耗竭和寻找替代资源的问题;对可再生资源而言,则是合理控制其使用率,把使用率控制在其再生周期之内,以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后者是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利用。要做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一方面要有完善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还要有观念的革新。

在法律保障方面,近年来我国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地资源、渔业资源、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化遗迹地等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一些有识之士进一步提出,自然资源是一个由大气圈(气候资源)、水圈(水资源)、生物圈(生物资源)、土壤圈(土地资源)、岩石圈(矿产资源)组成的大系统,各圈层之间和圈层内部都存在着不停的物质、能量交换和信息传递,相互影响、相互依存、互为存在条件、互为运动因果。自然资源的这种整体性和系统性,各类资源之间的相关性及资源与环境之间联系的紧密性,要求有一部关于自然资源的综合性法规,例如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法》,它相当于一部资源“宪法”,一切单项资源法均应以它为准。这样可以避免单项资源法规的片面性,避免资源与环境的割裂,使各类资源之间、资源与环境之间逐步达到协调与和谐。

以下介绍我国与自然资源保护有关的一些法律制度。

(1)土地资源保护: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办法、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等。

(2)矿产资源保护: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煤炭法,煤炭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办法等。

(3)水资源保护:水法、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城镇供水条例、河道管理规定等。

(4)森林资源保护: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实施办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https://www.daowen.com)

(5)草地资源保护: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等。

(6)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实施条例等。

(7)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进出境动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等。

(8)水土保持和荒漠化防治: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他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中相应的规定。

(9)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等。

(10)风景名胜区和文化遗迹地保护: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以及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矿产资源法中相关的规定。

观念更新的关键是要树立正确的自然观,要从征服论的自然观转变为和谐论的自然观,不要为了眼前的和局部的利益再去“征服自然”和“向自然索取”。人类要和自然界恢复一种平等的关系,人类再也不能以大自然的主人自居,而要真正成为自然界中平等的一员,而且这种平等关系还要应用到人类本身,在资源开发利用的时候,不仅要提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平等,而且还要顾及世代之间的平等。持这种平等观的人士认为,我们今天所享用的资源与环境,不是从我们的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而是向我们的子孙后代那里借用的,我们必须完好无损地交还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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