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1 土壤防治相关法律
1995年颁布实施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是中国土壤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2—2006)等一系列标准,是中国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价和污染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2008年我国完成了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的修订。同年,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突出强调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是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之一。2009年年底,环境保护部出台《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该技术导则对污染场地内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的原则、程序、内容、方法、技术等进行了规定。2010年3月,环境保护部颁布了《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主要适用于污染场地土地利用方式或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时,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2014年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场地系列标准,包括《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和《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为落实《环境保护法》中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了配套技术规范。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确定了十个方面的行动目标。“土十条”作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顶层设计文件,为土壤污染防治指明了方向,指导和规范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修复行为。它的实施有力推动了我国土壤污染治理和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建设。(https://www.daowen.com)
2018年6月2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两项土壤标准,并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这两项标准划分了土壤用途,设定了“风险筛选值”和“风险管制值”,增加了关注物质种类,并推荐了检测方法,符合土壤环境管理的内在规律,更能科学合理地指导农用地安全利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我国的土壤环境监测体系与大气、水相比总体滞后,尚未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土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能力总体不足。2013年10月,土壤污染防治法被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中国五年立法规划,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包括总则,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99条内容,该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