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2 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
环境标准是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做的规定。具体讲,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的环境政策和法规,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基础上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浓度和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浓度、事件和速率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政策在技术方面的具体体现,是行使环境监督管理和进行环境规划的主要依据,是推动环境科技进步的动力,在我国环保工作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1.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环境标准具有法规约束性,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所赋予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法规中,都规定了实施环境标准的条款,使环境标准成为执法必不可少的依据和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2.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规划的体现
环境规划的目标主要是用标准来表示的。我国环境质量标准就是将环境规划总目标依据环境组成要素和控制项目在规划时间和空间内予以分解并定量化的产物。因而环境质量标准是具有鲜明的阶段性和区域性特征的规划指标,是环境规划的定量描述。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是根据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将规划措施,根据我国的技术和经济水平及行业生产特征,按污染控制项目进行分解和定量化,它是具有阶段性和区域性特征的控制措施指标。
3.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
多年来逐步形成的环境管理制度,是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制度化的体现。但是,这些制度只有在各自进行技术规范化之后,才能保证监督管理职能科学有效地发挥。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定量管理,这就要求在污染源控制与环境目标管理之间建立定量评价关系,并进行综合分析。因而就需要通过环境保护标准统一技术方法,作为环境管理制度实施的技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提供了衡量环境质量状况的标尺,而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判别污染源是否违法提供了依据。
4.环境标准是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的一种动力
环境标准与其他任何标准一样,是以科学技术与实践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制定的,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代表了今后一段时间内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环境标准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判断污染防治技术、生产工艺与设备是否先进可行的依据,成为筛选、评价环保科技成果的一个重要尺度,对技术进步起到导向作用。同时,环境方法、样品、基础标准统一了采样、分析、测试、统计计算等技术方法,规范了环保有关技术名词、术语等,保证了环境信息的可比性,使环境科学各学科之间、环境监督管理各部门之间以及环境科研和环境管理部门之间有效的信息交往和相互促进成为可能。标准的实施还可以起到强制推广先进科技成果的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尽快得到推广应用。
5.环境标准是进行环境评价的准绳
无论进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还是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都需要环境标准。只有依靠环境标准,方能做出定量化的比较和评价,正确判断环境质量的好坏,从而为控制环境质量,进行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以及设计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6.环境标准具有投资导向作用
环境标准中指标值的高低是确定污染源治理污染资金投入的技术依据。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中也是根据标准值,确定治理程度,提前安排污染防治资金。环境标准对环境投资的这种导向作用是明显的。
一、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
由于环境包括空气、水、土壤等诸多要素,环境问题又涉及许多行业和部门,环境要素的不同,各行业和部门的要求也不同,因而环境标准只能分门别类地制定,所有这些分门别类的标准的总和构成一个相联系的统一整体,称为环境标准体系。这个体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一定时期的技术经济水平以及人类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而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一)环境标准体系
我国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部标准。其中,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图11-2所示。

图11-2 我国环境标准体系
1.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指为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噪声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等。
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做的统一规定,如水质分析方法标准、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水质采样法等。
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是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标准样品在环境管理中起着甄别的作用,可用来评价分析仪器、鉴别其灵敏度;评价分析者的技术,使操作技术规范化,如土壤ESS-1标准样品、水质COD标准样品等。
5)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国家环境基础标准是对环境标准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所做的统一规定,如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及环境保护标准的出版、印刷标准等。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超标即违法。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2.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近年来为控制环境质量的恶化趋势,一些地方已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地方环境标准。
1)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做出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的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3.生态环境部标准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监测技术及环境区划、规划的技术要求、规范、导则等)。
(二)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1.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
执行上,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又分为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二、环境质量标准
我国已经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如下。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2)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
(3)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2018)。
环境质量一般分等级,与环境功能区类别相对应。高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严格,低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宽松一些。以下举例说明。
1.环境空气质量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相应的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2.地表水环境质量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依据水域的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将水域依次划分为五类。(https://www.daowen.com)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3.声环境质量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将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用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对应声环境五类功能区,将环境噪声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噪声功能类别高的区域(如居住区)执行的标准值严于噪声功能类别低的区域(如工业区)。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噪声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标准等几大类。
过去,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大部分是分级别的,分别对应于相应的环境功能区,处在高功能区的污染源执行严格的排放限值,处在低功能区的污染源执行宽松的排放限值。以下试以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为例加以说明。
该标准分为三级:
(1)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Ⅲ类水域(规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Ⅳ、Ⅴ类水域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中三类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依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目前,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思路有所调整。首先,排放标准限值建立在经济可行的控制技术基础上,不分级别。制定国家排放标准时,明确以技术为依据,采用“污染物达标技术”,即现有污染源以现阶段所能达到的经济可行的最佳实用控制技术为标准的制定依据。国家排放标准不分级别,不再根据污染源所在地区环境功能不同而不同,而是根据不同工业行业的工艺技术、污染物产生水平、清洁生产水平、处理技术等因素确定各种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标准以减少单位产品或单位原料消耗量的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根据行业工艺的进步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适时对排放标准进行修订,逐步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实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
其次,国家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功能区逐步脱离对应关系,由地方根据具体需要补充制定排入特殊保护区的排放标准。逐步改变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功能区对应的关系,超前时间段部分级别,现时间段可以维持,以便管理部门逐步过渡。排放标准的作用对象是污染源,而污染源的排放量水平与生产工艺和处理技术密切相关。而当前这种根据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来制定相应级别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过于勉强,因为单个排放源与环境质量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因果关系,一个地方的环境质量受到诸如污染源数量、种类、分布、人口密度、经济水平、环境背景及环境容量等众多因素的制约,必须采取综合整治措施才能达到环境质量标准。但地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管理需要,对位于特殊功能区的污染源制定更为严格的控制标准。
四、ISO14000标准
我国在建立国内环境标准的同时,还积极参加了国际上的环境标准化活动。从1980年起,我国陆续加入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水质、空气质量、土壤等三个技术委员会,建立了日常工作制度,做了大量的国际标准草案投票验证的工作,派出多个代表团参加国际会议。1996年随着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的陆续发布,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在跟踪研究国际标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并于1997年成立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为我国顺利推进这套国际标准,为环境管理服务奠定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是为了满足企业环境管理的需要而设计的。这套标准以环境管理体系为核心,给出一整套的环境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帮助组织处理所面临的环境问题。这套标准仅提供了系统地建立并管理组织的环境行为的方法,而没有设定具体的环境行为指标水平,即关心“如何”实行目标,而不注重目标应该是“什么”。另外,这套标准还包括许多提供支持手段的标准,包括环境审核、环境行为评价、环境标志和生命周期评价。这套标准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们都是自愿性的标准,而非强制性要求。企业自己决定是否执行这些标准。
(一)ISO14000系列标准的构成
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是一个庞大的标准系统,它包括了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审核、环境标志、生命周期评价等环境管理领域内的许多焦点问题。ISO给14000系列标准预留了100个标准号,编号为ISO14001~ISO14100。根据ISO/TC207的各分技术委员会的分工,这100个标准号分配如表11-1所示。
表11-1 ISO14000体系标准号分配

随着标准的推广和使用,为适应不断出现的新情况,ISO也可制定超过分配的100个标准号外的标准,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另外命名标准号。只要是属于环境管理领域内的标准,均可纳入ISO14000系列中。如WG1针对产品标准中的环境指标标准,由于制定过程中意见不同,最终以ISO导则64《产品标准中的环境因素导则》发布。
(二)ISO14000系列标准之间的关系
ISO14000标准系统由若干子系统构成,形成全面、完整的评价方法,提供了一整套支持科学环境管理的工具手段,体现了市场条件下“自我环境”管理的思路和方法。这些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如表11-2所示。
表11-2 ISO14000体系子系统的关系

1.环境管理体系
SC1分委会制定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是以ISO14001为核心的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指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叙述了一个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应具备的要求。通过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各个要求,能使组织明确并执行其环境职责。这些要求被用作认证和注册审核的基础。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模式包括5个关键部分:方针、策划、实施与运行、检察和纠正、评审和改进。规范对下列愿望的组织都适用:
①实施、保持并改进环境管理体系;
②使自己确信并符合生命的环境方针;
③向外界展示这种符合性;
④寻求外部组织对其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注册;
⑤对符合本标准的情况进行自我鉴定和自我声明。
2.环境审核
由于环境审核已经发展成为一个迅速发展的领域,但各种审核差异很大。环境审核是根据环境法规、环境行为、适当的预防措施或某一场所有关的实际或潜在的责任来进行评价的,而针对管理工作进行的评价很少。为了使环境审核更加明确,SC2分委员会的首要任务之一是确定审核、评价、回顾和其他审查之间的区别。审核被定义成一种客观的、系统的、文件化的验证过程,它是通过有目的地获得证据并评价证据,以确定某一特定的主题事项是否符合审核准则。SC2分委会进一步明确优先解决的问题是对环境管理体系的审核,其次才是对现场或对行为或法规遵守方面的评价。目前所制定的环境审核标准涉及审核的一般原则、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程序和审核员资格要求,分委员会正在为指定环境现场评价指南提供理论依据。
3.环境标志
作为一种新型的管理手段,环境标志是依据一套环境标准、程序,对产品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实施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对符合或达到这一程序、标准要求的产品颁发证书或标志的管理方法。它是一种产品证明性“商标”,以表明该产品不仅质量合格,与同类产品相比,还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明显的环境优势特征。
由于环境标志具有竞争意义,因此不准确的环境标志将有害于公平竞争和贸易。SC3分委会的首要任务是对不同类型的环境标志进行分类,明确出三种不同类型的环境标志,提出了制定这三种环境标志的规则和程序。
Ⅰ型环境标志(ISO14024):是一种自愿的,基于多准则的第三方认证的环境标志。该标志要求在特定的产品种类中,基于生命周期考虑,该产品具有环境优越性。以此颁发许可证,授权产品使用环境标志证书。各国在ISO14024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指导下,把产品的环境绩效标准具体化。目前我国已颁布数字式一体化速印机、家用洗涤剂、防水涂料等近70个环境标志产品标准。
Ⅱ型环境标志(ISO14021):自我声明的环境标志。它是一种未经独立第三方认证,基于某种环境因素提出的,由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零售商或任何能获益的乙方自行做出的环境声明。
Ⅲ型环境标志(ISO14025):一个量化的产品生命周期信息简介,由供应商提供,以ISO14040系列标准而进行的生命周期评估为基础,根据预先设定的参数,将声明的内容经由有资格的独立的第三方进行严格评审、检测、评估,证明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公告符合实际后,准予颁发评估证书。
中国Ⅰ型、Ⅱ型、Ⅲ型环境标志如图11-3所示。

图11-3 中国I型、Ⅱ型、Ⅲ型环境标志
4.环境绩效评价
SC4分委会制定的环境绩效评价标准,为衡量、分析和评价组织的环境表现提供指南。在评价组织如何对待环境表现时,通常应考虑两个因素,即运行和管理。运行从现场来看待行为,确定使用了哪些资源,产出哪些产品、副产品、污染物和废物等;而管理体系则制订目标,并为实现目标提供所需资源。衡量、分析和评价是相对于该组织确立的目标和指标而进行的。SC4分委会制定用于评价环境绩效的系统方法,通过系统的方法来制定可靠、实用的指标体系,为可靠的环境绩效报告提供一种通用的框架结构。
5.生命周期评价
SC5分委会制定的有关生命周期评价的标准,为决策提供使用生命周期评价的指南。生命周期评价考虑了产品从原材料获取到最终处置或“从摇篮到坟墓”的生产、工艺和服务的环境影响。通过对现有生命周期分析的方法进行回顾,该分委员会为如何评价产品对环境造成的压力提供指导原则,其中包括材料和能源的使用、生产过程、分销方法、再生和废物处置方法。生命周期分析是评价某一生产过程、产品或活动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一种整体分析的科学方法。评价可分为目的和范围的确定、清单分析、影响评价、结构解释四个阶段。SC5针对上述四个阶段制定有关标准。
6.产品标准中的环境因素
因为TC207不制定产品标准,因此,它成立了一个工作组来为产品标准中涉及的环境问题提供指导原则,以供那些产品标准制定者们使用。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长期问题,因为它涉及产品标准本身,而不是管理体系。从长远看,产品标准的修改对组织的环境表现产生潜在的深刻影响。
7.术语和定义
SC6分委会的任务是确保TC207所有的分委会和工作组都使用统一的定义。SC6并不起草定义,而是确保所下定义能够协调一致。曾有过两个工作组对同一术语下了不同的定义,SC6分委会就是要发现这些不统一的定义,并提醒各个委员会注意,如果需要的话,帮助他们将定义协调一致。SC6分委会最后将这些统一的术语及其定义出版,供TC207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