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协调一致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我国已建立了由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环境标准、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组成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1.法律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国家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基础,是各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对环境保护做出规定,把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确定为国家的基本职责,有的国家把“环境权”(即公民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规定在宪法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第10条、第22条、第26条、第51条对有关保障人民在健康安全环境中生活和生存权利、自然资源和重要的环境要素的所有权及其环境保护的内容做了原则性规定。
2)环境保护综合法
环境保护综合法是环境法体系的主干,除宪法外占有核心地位。环境保护综合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的综合性法律。对环境保护的目的、任务、方针政策、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等做了主要规定。
一般来说,环境保护综合法是在环境保护单行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环境保护综合法是环境立法的一种发展趋势,它的出现表明人类的环境保护活动经历了一个从局部到总体的发展过程,从对局部或单个环境要素的保护发展到把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保护。我国则正好相反,我国是在197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然后才陆续制定环境保护单行法的。通过一系列法的颁布及环境问题的发展,于1989年对试行综合法进行修正并重新颁布。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从规定的主要内容来看比较全面,它分为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四十七条。
3)环境保护单行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环境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它以宪法和环境保护综合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环境保护综合法的具体化。因此,环境保护单行法一般都比较具体详细,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单行法在环境法体系中数量最多,占有重要的地位。
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名目多、内容广泛,包括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环境保护相关法
环境保护相关法指自然资源保护和其他有关部门法律。
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环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自然资源法则归入了经济法。但是,在环境法的学科研究和立法体系中,都不可能排除自然资源保护部分。近年来,我国加快了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制定步伐,重要的自然环境要素和资源保护立法已基本完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
另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其他部门法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也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
2.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一是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二是针对环境保护的某个领域而制定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3.政府部门规章
政府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规章是以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制定的,或者是针对某些尚未有相应法律和行政法规调整的领域做出相应规定。如环境保护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4.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由于环境问题受各地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很大,因地制宜地制定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有利于对环境进行更好、更全面、更合理的管理。这些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也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有效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丰富完善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内容,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不能和法律、国务院行政规章相抵触。
5.环境标准(https://www.daowen.com)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体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而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和规范的总称。环境标准是环境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具有法律性的技术规范。它不是通过法律条文规定人们的行为规则和法律后果,而是通过一些定量化的数据、指标、技术规范来表示行为规则的界限以调整环境关系。
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生态环境部标准。
6.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国际环境法不是国内法,不是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缔结参加的双边与多边环境保护条约协定,也是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
我国已加入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主要有:保护大气和外层空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动植物自然保护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危险废物控制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保护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与管理协定》等。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的依据和基础,在法律层次上不管是环境保护的综合法、单性法还是相关法,它们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法律效力是一样的。如果法律规定中有不一致的地方,应遵循后法大于前法。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仅次于法律。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均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只在制定法规、规章的辖区内有效。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与参加和签署的国际公约有不同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如图11-1所示。

图11-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三、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进行修订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一部环境保护法的综合法,它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修订后的该法分七章共七十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环境保护的任务、对象、适用领域、基本原则及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第二章“监督管理”规定了环境标准制定的权限、程序和实施要求、环境监测的管理和状况公报的发布、环境保护规划的拟订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及跨地区环境问题的解决原则;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对环境保护责任制、资源保护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农业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做了规定;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规定了排污单位防治污染的基本要求、“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及禁止污染环境和环境应急的规定;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七章“附则”规定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于1987年9月5日,自1988年6月1日实施,于2000年4月29日和2015年8月29日进行了两次修订,修订后的该法分八章共一百二十九条,明确了法的基本目的,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坚持源头治理,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实现了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的转变;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大气污染物防治标准,完善相关制度;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着力解决燃煤,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问题;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要求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加大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坚持立法为民,积极回应社会关注。该法是我国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综合性的法律,也是国家和地方制定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的实施细则、条例和办法等法规的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颁布于1984年5月11日,自1984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分别于1996年5月15日、2008年2月28日和2017年6月27日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该法分八章共一百零三条。依第二条的规定,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但不适用于海洋污染防治。该法对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的原则和措施及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我国在内陆水污染防治方面比较全面的综合性的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颁布于1996年10月29日,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于2018年12月29日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该法分八章共六十四条,依第三条的规定,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后者通常适用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该法在吸收了国务院发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关内容的基础上,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监督管理制度、工业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以及相应违法责任等方面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颁布于1995年10月30日,分别于2004年12月29日、2013年6月29日、2015年4月24日和2016年11月7日进行了四次修订,并于2019年6月5日对该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该法分六章共九十一条。依第二条的规定,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该法。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并对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于1982年8月23日,于1999年12月25日、2013年12月28日、2016年11月7日和2017年11月4日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该法分十章共九十七条,明确了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确立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和海洋生态保护制度和措施,对防治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倾倒废物和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