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中政府职能定位存在的问题
1.矿产资源开发中中央政府职能定位存在的问题
国家既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主体,又是矿产资源的行政授权主体。这就导致在政府管理中易出现两类问题:公权力主体越权配置矿产资源;矿业管制和监督缺位。
①公权力主体越权配置矿产资源。政府基于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的权力,在一级市场通过行政许可、招标、拍卖控制矿产资源的配置;在一级市场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之后,在二级市场中,政府本应允许其自由流转,不应再过多地参与具体转让行为,只能以裁判员的角色来参与矿业权转让。但现实中,政府既是所有权代表,又是行政管理者,致使政府的行政管理间接甚至直接地干预矿产资源配置,如果干预力度及方式不当,将严重阻碍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②矿业管制和监督缺位。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资源,我国的矿产资源既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又要给后代留下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矿产资源。因此,矿产资源领域的对外合作、资源战略储备等方面的宏观调控权应由中央专属,不能下放给地方。管理链条太长,难免存在监督管理职能难以履行到位的情况。
矿产资源开发中中央政府职能定位存在问题的原因如下。
①管理理念方面的原因。政府是社会管理的行政主体,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责无旁贷。
但是,一些管理者深受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认为政府职能的实现是建立在对人、对下级机构的严格控制、监督之上的。在履职过程中,不是针对社会发展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服务,而是自行决定提供怎样的服务,不去广泛征求大众的意见,了解他们的需求,群众只能被动地接受。政府与群众之间不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政府应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转变管理观念,实现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②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为了发挥市场机制,高效配置矿业权,应当减少政府部门对矿业权市场的干预,防止政府越位配置矿产资源。应该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要逐步减少审批出让的比例,规范审批程序,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和程序。(https://www.daowen.com)
③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矿产资源管理体系不健全,矿产资源开发会产生负外部性,而且往往无法彻底消除,单靠政府的力量解决不了全部问题,应培育具有权威性、专业性、独立性的行业组织和协会,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协会在市场监管与服务方面的作用,形成多元共治的管理模式。
2.矿产资源开发中地方政府职能定位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各省的省情和矿情都有所不同,但是在矿产资源开发职能定位中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如地方政府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存在一些缺位和越位现象。
①缺位。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单纯追求GDP增长的发展理念使政府在管理中忽视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的维护。一些地方政府没有认识到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往往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利益,注重地方利益而忽视了国家利益,在监督管理中存在缺位现象。
②越位。一些地方政府越权违规审批矿业权。矿产资源开发存在负外部性,造成了大气污染、地下水和河流污染等环境问题。用于治理、恢复因矿产资源开采被污染的环境的费用,被挪作他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用于办公用房的建设、改造等,导致因矿产资源开发遭受影响的环境和当地居民得不到应有补偿。一些地方政府直接、间接开办矿产企业或者控股矿产企业。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当地财政收入和经济增长,过度强调当地矿产资源的本地消化利用。
矿产资源开发中地方政府职能定位存在问题的原因如下。
一方面部分政府官员责任意识淡薄,缺乏环保意识;另一方面公民问责意识淡薄,对政府的决策、管理、执行等行政行为的参与程度不够。同时,不应单纯以GDP增长、经济的发展等作为依据对地方发展进行判断,否则必然会导致地方只注重发展经济而不注重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