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兴起农业互助合作运动
土地改革后的农民有两种积极性。一种是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他们在自己的土地上劳动,渴望摆脱贫困,发家致富。这种积极性有利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得到党和政府的鼓励。另一种是要求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这是农民为了解决自身劳力不足、缺乏耕畜和生产工具等困难,要求在生产领域、商品领域或资金融通领域进行互助合作,走共同富裕道路的积极性,党和政府对此也给予保护、支持和引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决议和《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在一切彻底实现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个体农业向着社会化、集体化方向发展,引导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1951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提出党对发展互助合作运动的方针是,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稳步前进;要求在新区和互助运动薄弱的地区,大量地发展临时性的、季节性的互助组;在有互助初步运动基础的地区,逐步推广常年互助组;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有领导、有重点地发展以土地入股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随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很快在全国范围开展起来。
从1952年下半年开始,上林县委和县人民政府根据广西省委关于组织起来,在农村开展互助合作的号召,引导和组织全县农民群众开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早在1952年上半年,上林县遭遇了严重的旱灾。上林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号召和组织全县人民行动起来,团结互助,依靠集体的力量进行抗旱斗争。在长达几个月的共同抗旱斗争过程中,一区的大丰乡、二区的巷贤乡、四区的三里乡等地相继成立了一批互助组。当时的互助组分为临时性、季节性、常年性3种形式。由于宣传发动和指导工作不够到位,入组的农户动机各有不同,有的入组是为了加入农会,有的是为了多分土改果实,有的是为了便于贷款等,因此有部分互助组建立起来不久就自行散伙了。到1952年底,全县保留下来的常年互助组有53个、季节性互助组有70个左右。(https://www.daowen.com)
1953年春夏之交,针对本县互助合作运动存在的指导工作不到位、组织不够巩固、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等各种问题,上林县委和县人民政府调整工作思路,认真贯彻“积极领导,稳步发展”的方针,按照自愿互助的原则,深入发动农民群众,采取典型示范、点面结合、逐步推进的方法,结合防灾抗灾、兴修水利、生产度荒、夏收夏种等重要农业生产活动,巩固提高原有互助组,大量发展临时性、季节性互助组,重点培养发展常年互助组,并指导互助组建立健全合理排工、评工记分、清工结账等民主管理制度,帮助其规范内部管理。同时,切实加强对互助运动的领导,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互助合作工作进行调研,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推动运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并且规定每位县、区领导干部都要联系1个常年互助组,以学习积累经验,指导面上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很快在全县范围开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