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四、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各地有重点地试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广西省委在1955年11月召开的扩大会议上提出试办高级社的要求和初步设想,要求每县1955年要试办1~3个高级社。上林县委根据中央的部署和广西省委的要求,1955年冬,在高贤、双罗、九龙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建立了3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6年1月,毛泽东亲自撰写序言和按语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公开出版。1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1956年至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简称“农业四十条”),大力提倡办高级社和办大社,强调对于一切条件成熟的初级社,应当分批分期地使它们转为高级社。1956年1月召开的广西省第五次党代表会议也要求在1956年春耕以前完成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合作化,1956年春耕以后把其中70%以上入社农户的初级社提高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合作社,秋收前完成全省的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在“左”倾冒进思潮笼罩全党的政治氛围下,上林县委和县人民委员会不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继续批判干部群众中所谓“右倾保守思想”的同时,再次修订原来的农业合作化发展规划,并按照广西省委的部署,采用“扩(大)、并(合并)、升(级)”三合一的方法加快建社步伐,在全县掀起了扩社并社、初级升高级的大办高级社新高潮。到1956年2月,全县共建成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06个,保留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个,入社农户46145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98.83%,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https://www.daowen.com)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转为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耕畜和大农具折价收归集体所有;劳动产品除扣除生产资料的消耗、纳税、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外,其余按工分在社员之间分配。公粮、购粮任务由社统一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