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反”运动
1960年4月下旬,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中开展“三反” 运动的指示》和自治区党委以及南宁地委一系列指示精神和要求,中共上林县委召开县委委员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研究在全县机关、农村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新“三反”运动。会上,县委领导带头联系实际,揭露官僚主义、违法乱纪、贪污浪费在全县的典型事例,并检讨县委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应承担的责任。到会人员运用大鸣、大放、大字报等形式,揭露问题,进行严肃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县委在亭亮公社搞新“三反”运动试点。该公社参加新“三反”运动的有公社、大小队干部和公社直属厂矿、财经企业部门干部共552人。全公社经新“三反”运动揭发、调查出来的有贪污、挪用公款、浪费等的共有495人,其中贪污的136人占24%,贪污款3.31万元;挪用公款的116人占20%,挪用款5724元;浪费的121人占21%,浪费3.35万元;官僚主义的122人占22%。
5月9日至24日,上林县委在县城召开四级干部会议,参加会议6328人。县委第一书记温清荣在会上作《开展新“三反”运动,改进工作作风,为树立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优良品质作风而奋斗》的报告,对在全县开展新“三反”运动进行动员。会议组织大家学习上级有关新“三反”政策文件,讨论如何进行新“三反”。会议强调,指导新“三反”运动的基本政策是“教育为主,惩办为辅”“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治病救人,惩前毖后”。对贪污问题的处理原则:(1)凡贪污300元以下,情节不恶劣,主动坦白交代,决心悔改者,可以免予处分。但贪污的财物应全部退回,一时无力退回的,可适当照顾维持其家庭最低生活,允许分期退回。凡贪污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原则上给予处分,但如能主动交代并且诚心悔改,仍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但贪污财物必须全部退回或分期退回,不能分期退回的,可罚劳役抵补。凡贪污1000元以上者,原则上应给予较重的纪律处分或刑事处分。但如能主动交代并诚心悔改,仍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刑事处分。退赃问题亦按上述精神处理。(2)不论贪污多少,不分情节轻重,凡拒不坦白的或者毁灭罪证,订立攻守同盟,包庇贪污分子,逃跑躲藏,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者,一律从严处理。(3)在新“三反”中有抵触的、消极的、知情不报的,根据情节一律给予帮助、批判一直到组织处分。(4)在新“三反”中,如有在贪污、瞒产私分方面集团成员主动投案,积极揭发别人,一律不处分。(5)在新“三反”中,对积极主动交代,并且积极地揭发别人应给予精神的表扬和物质的鼓励。(6)凡是占小便宜,公私不分,挪用公款均不以贪污论,凡有这种错误的人必须主动交代,向群众作深刻的检讨,决心改过,占用的财物应该退回或者赔偿,如属少量的群众同意不退的可以不退。这些政策规定,不分党内外,不分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一视同仁,重要的是坦白交代,诚心悔改。会议决定,新“三反”运动的步骤分三步走:第一步,学习政策,宣传动员,大鸣、大放、大字报,自我坦白交代;第二步,检举揭发,对严重违法乱纪的进行批判斗争;第三步,总结、处理,改进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会议要求,新“三反”运动是提高广大干部的思想、挽救干部的好机会,大家不管问题多少,本身的要彻底交代,别人的要诚恳帮助,通过采取大鸣、大放、大字报和大辩论的方法达到共同提高,树立起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优良品质和作风。
在15天的集中新“三反”运动时间里,与会干部通过学习政策、阶级教育、回忆对比、大鸣大放、反复讲明利害、指出前途,然后由个人坦白交代,互相检举揭发和批判斗争,同时采取上下结合、内外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给干部施加精神压力。据会议统计,到会人员6328人中,犯有贪污、挪用公款和占小便宜的5505人,占到会总人数87%,贪污、挪用公款和占小便宜总款额75.14万元。其中公社干部贪污、挪用公款和占小便宜的321人,占公社干部总数80%,款额6.6万元;大队干部贪污、挪用公款和占小便宜的1960人,占大队干部总数99%,款额49.7万元;小队干部贪污、挪用公款和占小便宜的2820人,占小队干部总数92%,款额9.94万元,其他贪污、挪用公款和占小便宜457人,款额8.85万元。从贪污的款项来看,有的贪污救济款,有的贪污政府发给病人的药品和副食品款;从数量来看,300元以下3403人,300元至500元的218人,500元至1000元的120人,1000元以上的102人,最多的是覃排公社龙楼大队原会计蒙某光贪污7575元,已退还赃款。这次会议得到很大收获,与会干部思想上得到显著提高,工作和生活作风明显好转。(https://www.daowen.com)
10月7日,县直机关、企业、厂矿、学校、团体新“三反”运动开始。至12月10日结束。参加运动的干部职工有2053人。新“三反”运动自始至终采取大鸣、大放、大字报的方法。群众在运动中检举、揭发以及个人坦白交代的材料有10.18万件。参加运动的2053人中,犯有错误的1008人,占参加运动人数49.1%,其中贪污的有469人(其中100元以下有297人,100元至300元有91人,300元至500元有33人,500元至1000元有32人,1000元以上的有16人),挪用公款的有73人,投机倒把的有7人,严重浪费的有7人,严重官僚主义的有5人,违法乱纪的有28人,分别按照政策予以处理。
这次新“三反”运动,清查出长短枪8支、子弹51发、手榴弹4枚、炸药26公斤、刺刀8把,清查出一些有贪污行为的人,打击了极少数坏人,对制止违法乱纪、抑制贪污多占、教育提高干部、改善作风、纯洁组织、促进生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错误地打击了大多数干部,挫伤了许多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同时,打击面过宽,特别是关人过多,加之采取大鸣、大放、大字报的形式揭发问题,许多线索来不及查对,就错误地打击了大多数干部,造成一些冤假错案,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严重挫伤了很多基层领导干部的积极性,有些被扣上了莫须有的罪名,有的工作中的小毛病被放大了,被迫倾家荡产退赃。
1961年9月,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上林县委在重新审查甄别运动中处理的案件时,在大丰公社云温、云莫、云周、黄潘、大理5个自然村(当时称为“大队”)进行案件甄别试点。5个自然村89个案件,经过甄别,属处理全错和处理过重的占79%。其中原新“三反”运动中定为贪污的总款2612元,甄别后为656元;原挪用公款总款1409.6元,甄别后为674元;原占小便宜总款444元,甄别后为306.2元;原欠债款449.11元,甄别后为733.32元。至11月,全县新“三反”运动案件甄别处理全部结束,共计甄别处理209件。之后,县委对在政治方面被反错的同志一一给予平反,恢复名誉,干部经济上的损失也给予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