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管理活动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教育行政管理活动

学校行政管理活动是学校各项工作的灵魂,只有做好教育行政管理,学校的其他各项工作才能有序进行。

(一)中小学校的行政管理体制及演变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教育尤其如此。1949年12月新中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确立了“以老解放区新教育经验为基础,吸收旧教育有用经验,借助苏联经验,建设新民主主义教育”的方针,随后接收了外资津贴的中学544所、小学1133所,将全国私立中学改为公立,逐步实现了教育管理权的转移。1952年教育部颁发《小学暂行规程(草案)》和《中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中小学由省市文教厅局遵照中央和大行政区的规定实行统一的领导。1958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下放问题的规定》,改变过去条条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原则,特别是普通中学的设置和发展由各地方自行决定,加强了地方对教育事业的领导管理,扩大了地方管理教育的权限。同年9月又发布《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提出了“两条腿走路”的发展方针,中小学在统一的目标下,国家办学与厂矿、企业、农业合作社办学并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时的经济状况对教育的制约。1963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决定对公办的全日制中学实行分级管理,初级中学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由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所在专区(市)或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学的设置、停办或者迁移,由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准。

“文化大革命”期间,教育事业遭到严重破坏,教育部对教学、行政工作难以进行领导和指导,各地农村普遍将小学、戴帽子中学班下放到大队管理,中学大部分由县、社领导管理。许多城镇小学由工厂接办,上海、北京等一些大中城市将小学改为由街道办事处领导管理。粉碎“四人帮”以后,为了吸取过去的经验教训,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以后普通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事业经费、基建投资、人员编制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统筹安排,组织实施。1985年5月29日教育部发布《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除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由中央决定外,具体政策、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责任和权力都交给地方。省、市(地)、县、乡分级管理的职责如何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1]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为进一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2009年4月22日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提出,基础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所学校,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了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创造了良好的依据。(https://www.daowen.com)

(二)中小学校内部领导机构的设置

学校的行政组织是负责领导和管理具体业务工作的办事机构,确定学校组织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办好学校的重要保证。1952年我国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企事业单位借鉴苏联经验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中小学校的领导体制也相应调整。1952年,教育部颁发《小学暂行规程(草案)》和《中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中小学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采用校长责任制,中小学设校长一人,负责领导全校工作,必要时设副校长,协助校长处理日常校务。另设教导、总务两处,小学班数在5个以上的设教导主任1人,在15个以上的增设副教导主任1人,协助校长办理教导和行政事宜。总务处设总务主任1人,在校长领导下主持全校事务行政工作,规模比较小的学校可以不设总务处。根据学校事务的烦琐程度,酌情设事务员协助校长办理本校会计、庶务等工作。中小学都要建立各种会议制度,如校务会议、各科教学研究会议、班主任工作会议、学生家长会议等。1957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许多学校的校长、教师被划为“反党派”,遭到批斗。1958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规定:“一切教育行政机关和一切学校,应该受党委的领导……一切中等和初等学校,也应该放在党委的领导之下。为了加强党在教育事业中的领导,各级党委要输送一批干部到教育机关和学校中去。”[2]要求在中小学普遍建立党支部,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书记取代校长成为学校的权力核心。

1960年,党中央开始纠正经济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在全国各项建设事业中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学校教育也贯彻了这个方针,在学校领导体制上进行了调整。1963年3月,中共中央同时颁布《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特别提出“办好学校,做好教学工作,必须正确地执行校长责任制和教师责任制”[3]。校长在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领导全校的工作。学校党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负有保证和监督的责任。该体制明确了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领导之间的职责,强调了党组织对学校工作的监督以及校长对学校行政的领导作用。1966年至1976年“文革”期间撤销了校长、教导主任,代之以“革命委员会”“革命小组”等,设立主任、副主任主持领导学校工作。“革命委员会”下设政工组、教育革命组、后勤组,设组长、副组长,分别负责人事、政治思想、教学、学工、学农、学军和总务工作。1978年颁布《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基本恢复了1958年规定的精神,规定全日制中小学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中小学党支部统一领导学校各方面的工作,学校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支部讨论决定。中央于1985年5月27日颁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学校要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中的党组织要从过去那种包揽一切的状态中解脱出来。”[4]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要实行校长负责制。自此之后,全国的公立中小学基本上都实行了校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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