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主体及变迁
1950年4月,教育部对高等院校的内部主体做出了指示:高等院校一律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国家任命,直接向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是学校行政的最高负责人。同年5月5日,政务院颁布的《各大行政区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对校长、副校长的任免做出了规定。8月14日,教育部又颁布了经政务院批准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和《专科学校暂行规程》,都明确规定高等院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同时也规定在校(院)长领导下设立校(院)务委员会,并对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以及学校中的社团组织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此模式下,校长承担学校管理的全面责任,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及其他各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这有助于各项行政决策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在学校内部,除了校长总览学校全局外,学校在行政体制上实行“校—系—专业”三级体制。
校长负责制实行后不久,出现了“一长制容易脱离党委领导”的倾向。1961年9月,中共中央颁布了《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对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做出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领导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并对校长和校务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做了相应规定。可以看出,它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在高等学校中的地位职责,有助于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这为以后我国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变迁奠定了基础。[6]到了“文革”时期,受“文革”的影响,我国高等院校管理秩序出现了混乱。在此期间,我国高等院校的管理权力再次下放,实行党委“一元化”领导,中共中央对高等院校的管理力度加强,管理活动也更加频繁。1969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高等学校下放问题的通知》,指出“革委会”对高等院校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受这个规定的影响,我国高等院校在学校内部纷纷建立“革委会”。到1971年,我国各高等院校基本上都建立了在党委“一元化”领导下的“革委会”。“革委会”作为学校的行政领导机构,对学校的教学、科研、经费管理等各项活动进行直接的领导。
“文革”结束后,为了总结“文革”经验教训,对我国接下来的政治、经济等重要工作做出战略部署,1978年12月召开了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各项工作开始走进新的历史时代。在高等教育领域,中共中央开始对我国的高等院校内部管理体制进行新的改革,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高等院校内部管理主体,逐渐由党委一元化领导下的“革委会”负责制转变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及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体制。1978年,教育部重新颁布《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这和1961年颁布的《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中对高等院校内部管理体制的规定十分相似,只是把原来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改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在校务委员会方面,1984年12月,教育部发布《关于高等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的通知》,规定各高等院校可以设立校务委员会,以对学校的发展进策献言。1985年5月,颁布《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7]此规定相对削弱了党委在教育中的领导权,有利于调动校长和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面对新的形势,1990年中共中央下达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强调高等院校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个文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共中央专门就高校党的建设发出的第一个文件,反映出中共中央对高等院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加强党对高等院校的领导、保证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具有重大意义。同时,这也意味着校长负责制画上了一个句号。(https://www.daowen.com)
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通过一系列的教育管理活动加强对高等院校的管理,其间进行了诸多有价值的探索和尝试。尽管在管理的过程中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出现了一些问题,但从总体上来讲,对高等院校的管理还是富有成效的。经过数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国高等院校的分布趋于均衡、合理,数量规模也逐渐扩大,基本形成了“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的外部管理模式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内部管理模式相结合的这一富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