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的院系和布局调整
历史是无法隔断的,它像一条大河,奔涌向前。中国高等教育的历史亦是如此。新中国成立后,不可能一下子全部取消原来存在于旧中国的高等院校,也不可能将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所取得的成绩一笔抹去。“以老解放区新教育经验为基础,吸收旧教育有用经验,借助苏联经验,建设新民主主义教育”[8],成为新中国成立之后党和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主要策略。
第一,颁布教育法令,建立高校设置制度,对私立高校尤其是教会学校进行接管和改造,对高等师范教育实行分区独立设置。1950年8月14日,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暂行规程》《专科学校暂行规程》与《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其中《高等学校暂行规程》规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及专门学院两类。为适应国家建设的急需得设立专科学校。”[9]1951年政务院在《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将“高等学校”界定为“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即“大学、专门学院和专科学校”。可见,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对高等院校采取了稳定有序的管理改造活动。就高校设置来说,界定了高等学校的内涵与边界,确定了国家对于高等学校设置和管理的最终权限,通过颁布《高等学校暂行规程》《专科学校暂行规程》和《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相关规定,把我国高等院校的设置进行了制度化。但同时也可以看出,由于这些法规尚在初创时期,缺乏相关的设置标准和设置程序,科学、完善的高校设置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在对私立高校的接管和改造方面,1951年1月14日,政务院文教委员会颁布《接收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教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实施办法》,各地逐步接收外资津贴及外资经营的学校并按照当地规定的期限进行了登记。[10]1951年1月16日,教育部召开会议,决定把燕京大学、金陵大学、津沽大学、协和医学院、华中大学、文华图书馆专科学校、华西协和大学等11所学校改为公办,把沪江大学、东吴大学、圣约翰大学、之江大学、齐鲁大学等9所学校接收过来,改为中国人民自办,政府予以办学补助,但仍维持私立。[11]在高等师范院校管理方面,实行高师分区独立设置政策。1951年8月,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确定了高等师范学校的调整与设置原则。次年7月,教育部颁布《关于高等师范学校的规定(草案)》,对不同区域范围内高师院校的领导权进行了规定。根据该规定,1952年下半年,全国掀起了高师院系调整的热潮。
第二,对全国范围内高等院校的院系设置进行调整。对高校院系进行调整是中央政府配置高等教育资源、调整高等教育结构的重要管理活动。1951年,中央政府拟定调整方案:把工学院从综合性大学中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工科学校,把工科院校分为多科性工科院校与单科性工科院校,合并若干大学的相同领域的系科组成单科性工科院校。1952年5月,教育部颁布《关于全国高等学校1952年的调整设置方案》,明确了对华北、华东、东北、中南、西南、西北各区的校系进行调整的方案。到1952年年底,全国高等学校已有四分之三进行了院系调整和设置专业的工作,其中华北、东北、华东三区调整得较为彻底。中南区除广州各高等学校已进行调整并在长沙设立中南矿冶学院外,其他院校尚未调整;西南区则进行了个别院校的调整。经过1952年院系调整,私立高等学校已全部改为公立,各院校的性质和任务更为明确。全国高等院校的规模也由调整前的210所变为调整后的综合大学及普通大学21所,工业院校43所,高等师范院校33所,农林院校28所,医药卫生院校32所,财经院校13所,政法学院3所,以及其他艺术、语文、体育和少数民族高等学校等,共计201所,尚未调整的大学还有14所。[12]1953年继续进行高校院系调整工作,主要是对中南区的高等院校进行院系调整,而对上一年基本完成院系调整工作的华北、东北、华东区实行专业的调整,对西南、西北两区进行局部的院系或专业的调整。虽然上述院系及专业的调整旨在使高校分布、资源配置合理化,但高校分布不均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针对这一问题,教育部制定了《一九五五至一九五七年调整方案》,对高等院校又进行了一系列的院系调整。主要有:将沿海一些高等院校的同类专业分迁至内地建新校或加强内地原有学校建设,并将一些学校的全部或部分迁至内地建校。至1957年底,我国政府对高等学校院系调整的大规模管理活动暂时拉上了帷幕。(https://www.daowen.com)
第三,改革开放后高校的恢复、增设和制度重建。“文革”期间,很多高校遭到破坏、撤销或停办;“文革”结束后,高校迎来了恢复与增设的高峰。1977年5月27日,教育部通知恢复西南政法学院。8月3日,教育部通知山西省国务院批准建立大寨农学院(后并入山西农学院,改名为“山西农业大学”)。12月,国务院批准撤销“五七艺术大学”的建制,恢复原有的中央音乐学院、中央戏剧学院、中央美术学院、北京电影学院、北京舞蹈学院、中央戏曲学校等6所高校,还恢复和增设了黑龙江商学院、郑州轻工业学院、齐齐哈尔轻工业学院、辽宁建筑工程学院、肇庆师专等高等院校。1978年,教育部发出通知,恢复和增设46所工科院校、13所农林院校、18所医药学院、77所师范院校、10所财经院校、3所体育院校、2所艺术院校,共计169所普通高等院校。[13]1980年,国务院又批准增设高等学校9所,1981年批准增设32所,1982年批准增设15所。1983年,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我国又迎来了“文革”后第二个高校增设的高峰。1983年4月2日,国务院批准了《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发展高等教育的报告》,指出在五年内高等学校年度招生人数要大幅度提升。受此政策的影响,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从1983年到1986年又进入一个狂热的高峰期,中专升格为大专、大专升格为大学的热浪一浪高过一浪。[14]直到1985年,我国高校增设的速度才开始缓慢下来,国家对高等院校布局调整的管理活动才趋于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