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学生的待遇福利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职业院校学生享受公费待遇,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和本校实际制定了助学金发放办法。1952年7月8日,政务院发出《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决定自当年起将原有的学生的公费制全部改为人民助学金制。随后发出《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工资及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各类助学金的具体标准如下表所示:
表6-4 1952年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培养干部和技术工人的工农中学学生的助学金标准最高,每月达30元,而中等和初等专业学校学生助学金标准居于中间层次,彰显了国家注重通过保障职业院校学生生活所需,使其安心学习的出发点。
1953年,高教部、教育部对产业工人进入职业院校学习的待遇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产业工人学生一律按原工资75%发放人民助学金,如工资的75%低于32元,按32元发放。1954年,高教部、教育部为适当解决参加工作多年、家庭经济负担重的老干部学习期间生活上的困难,联合颁布《关于改进全国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工农速成中学的调干学生人民助学金的使用办法》,规定自1955年起,调干学生按入学前职务及工资级别,分五等发放人民助学金。如下表所示:
表6-5 调干学生人民助学金发放表
①一等系国家机关13级以上,部队正副师级以上以及其他单位相当此等级的干部;二等系国家机关14—16级以上,部队正副团级以上以及其他单位相当此等级的干部;三等系国家机关17—20级以上,部队正副营连级以上以及其他单位相当此等级的干部;四等系国家机关21—24级以上,部队正副排班级以上以及其他单位相当此等级的干部;五等不属于以上各等级工作人员。
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我国职业院校学生待遇一直按照人民助学金来安排,但是人民助学金的发放比例、照顾对象等根据实际情形不断调整。1963年8月2日国务院批转的《关于调整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问题的报告》就建议,将“中等技术学校人民助学金的补助(享受)比例,由原来的100%降低到60%—80%,标准为9—12元”。职业院校的学生除可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外,在实习期间还可以享受伙食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过学校评定还可以定期享受津贴费或专项补助费。
20世纪80年代,我国为适应新时代需求,重新厘定职业院校人民助学金。1977年12月17日《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办法》,确定了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除工龄满5年的国家职工被录取的学生外,其他均享受人民助学金,其中师范、护士等专业享受全额人民助学金,其他学生则按75%计算。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职业院校开始实行助学金和奖学金相结合的办法。1986年11月11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第27条明确指出:“技工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和奖学金相结合的办法。”学生在生产实习期间依然享受伙食补贴,其标准严格按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师生生产实习经费开支的补充规定》执行,即按照实习单位一般职工伙食水平发放,超过学校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学校补助。(https://www.daowen.com)
当前,我国职业院校的学生享受助学金和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和各学校制定了具体发放细则,如2007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大方向上规定了发放对象、比例以及评审程序等。在国家规范和指导下,各职业院校根据本校实际制定了奖学金具体发放办法。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程序如下: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交所在系部,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学院每年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指标,确定国家励志名额;辅导员、班主任根据申请条件组织初审,初审结果在本专业班级中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对各系(部)推荐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提出拟资助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将研究通过的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逐级报至省教育厅审批;学院于每年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79]
职业院校首先确定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然后由学生写出书面申请书并准备相关材料。学院接到学生的申请后,由辅导员等组织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之后提交学生处复审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教育厅审批,在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且记入学生档案。经过一系列自下而上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活动程序,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活动结束。
为增强职业院校的吸引力,鼓励学生入读职业院校,国务院还决定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全国各地也纷纷出台通知,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的《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将免学费对象定位为“我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学生、特定人员以及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确保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真正享受免费职业教育。
我国职业院校学生的待遇通过助学金和奖学金、免学费等予以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还可以获得实习工资。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就指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不论分配到行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他们在见习期间包括参加体力劳动在内的工资待遇,一律按照附表所列的临时工资标准执行。”[80]此外,学生在获得物质报酬时,还享受各项精神待遇。《中等专业学校章程》第八条指出,对于学业和操行均属优等的学生应给予表扬,发给奖品、奖状。国家、地方和学校对于职业院校学生物质和精神待遇的保障,使学生不必为生活问题而劳神,促使其学习更有动力。此外,职业院校还在学生住宿、伙食等方面提供保障,如在新中国百废待兴的时代背景下,广州某职业学校为保证学生营养和健康,就利用校园空地养了70头猪、15只羊,还种了一些木瓜树及桃树,并在学校外围的一条小河里养了鱼种了藕。该校负责人曾欣慰地说:“同学们的伙食得到了很大改善,每个学生每天早晨能保证有一个鸡蛋,豆浆可以随便喝,中晚饭全校700名学生每天有肉38斤、油24斤、青菜960斤,每餐4个菜,都有点肉,8个人一桌。”[81]当前,我国职业院校以学生为本,正努力为学生提供更为舒适的住宿环境,力求学校食堂干净卫生、伙食富有营养,并让学生享受公费医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