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索运行机制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对私立学校进行管理。1950年8月14日,教育部发布《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强调私立高等学校的方针、任务、学制课程等须遵照《高等学校暂行规程》《专科学校暂行规程》的规定,明确了其行政权、财产权、任免权。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开始后,私立高校全部纳入调整范围,由国家接办。同年9月10日,教育部在《关于接办私立中小学的指示》中,决定将全国所有的私立中小学改为公立学校。随着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全国各级私立学校基本改成了公立学校。
这个时期的公立学校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上学要求和愿望,尤其是小学毕业生面临着很大的升学压力,农业中学应运而生。1957年农业中学在江苏兴起后,迅速在全国兴起,设立速度非常快,有的地方甚至两三天就成立一所农中。农业中学一般由当地人民公社进行管理,公社领导担任学校校长,学校再成立校务委员会,负责筹办和学校运行管理等事宜。
“文革”结束后,教育界的混乱秩序得以纠正。经过约两年的徘徊,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不少民办大学成立,如北京自修大学(1977年)、长沙东风业余大学(1980年)、湖南九嶷山学院(1980年)、中华社会大学(1982年)等。这些学校大部分由退休教职工创办,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十年“文革”对青壮年一代求学成长造成的延误,满足了社会对知识、人才的迫切需求。在学校运行管理上,这些民办学校基本按传统的办学经验或参照公立学校来进行。曙东财经专科学校于1981年1月成立校务委员会,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章程规定,“学校以校务委员会为权力机构”,拥有对校长的任免权。同年8月,又成立校务委员会常委会,主持学校工作。长沙韭菜园业余大学刚开始实行校长负责制,1983年更名为湖南长沙中山业余大学后,成立学校董事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校长,每届任期三年,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987年7月国家教委发布《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对社会力量办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民办学校的管理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次年10月,国家教委出台《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几个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一项即对相关的管理事务做出规定:“社会力量办学属地方教育事业,主要应为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社会力量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或教学管理机构,均须由其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并纳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未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办学,其他部门或单位无权审批这类学校。”总体而言,改革开放启动时期出台的有关民办学校管理运行的法律法规,往往比较宽泛,对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涉及很少。
小而简的民办学校,其内部管理权宜性特征明显,制度性不强。如信孚文化技术学校1989年成立后,校长信力建一个人负责全校的管理工作,校舍选用、教职工招聘、教学管理等均由其自行决定:“1989年年底,信力建拿着全部积蓄2000元钱,在广州海珠租了个五十多平方米的房子,办起了英语培训班,招了8个学生,请了“一个半老师”(一个专职的,一个兼职的)。信力建既是校长又是教师又是后勤人员,每天都得忙到后半夜两三点钟,和衣而睡几个小时,早晨五六点钟又得起床开始新一天的忙碌。”[2]
20世纪90年代的民办学校在运行和管理体制上,开始有了自主性和灵活性。1993年国家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了民办教育的十六字方针——“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推动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一些学校开始探索建立自己的内部管理和运行体制。(https://www.daowen.com)
上海市世界外国语学校1993年成立,那时正值暑假,创办者们面对的是一个杂草丛生的操场和空空如也的教学楼,要在两个月内全部整理、装修完毕,时间异常紧迫,资金严重匮乏。而此时也面临着手组建董事会的任务,有一家公司提出了联合办学的建议,表示愿意提供百万元的资金,但条件是由该公司为主组建董事会,并提出一系列的管理设想。这些设想与学校创办的初衷不符,所以没有获得通过。该校董事会确立的原则是“行家型理校”,各个董事会成员应拥有共同的教育理念,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合力办好学校。为此学校请了四方面的人士来担任学校董事会的成员:一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代表;二是学校校长;三是包括教育界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四是学生家长代表。这些董事会成员69%是有教育资质或经历的,保证了董事会的专业性。组建完董事会之后,再推选出一位校长负责全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为支持校长的工作,董事会特地做出了两项规定:第一,不随意干扰校长事务,放手让校长开展工作;第二,制定规范化的规章制度,以制度建设管理学校,以制度检查约束校长的办学过程。为了保证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健康运行,从1993年到1996年,该校还先后制定了《董事会章程》《教学计划》《教育基金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办好上海市世界外国语学校的若干意见》等内部管理制度。
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部行政法规对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做了进一步的规定:“教育机构可以设立校董会。校董会提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决定教育机构发展、经费筹措、经费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校董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代表、热心教育事业且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这些规定使民办学校在实践中逐步采用的董事会制度法律化,同时也为那些还在探索内部管理体制的学校提供了明确的权威导向。自此,教育集团以及个人创办的民办学校纷纷通过制度建设规范董事会和校长的职权及两者的关系,使这种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正常、健康地运行,真正发挥作用。
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行,推动了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法多项条款涉及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如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第二十一条和二十四条还分别对董事会和校长的权责做了详细规定。与1997年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相比,“法”的位阶更高了,对民办学校管理运行体制的规定更加具体了,尤其是在董事会制度上,由以前授权性的“可以”变为义务性的“应当”,对民办学校实施、健全董事会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新时期,民办学校管理不断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创新化,在管理方式、措施等方面呈现出多元、精致的特点,董事会、校行政和校党委这“三驾马车”“并驾齐驱”或“一马当先”的情况都存在,并总体上能达成有机的平衡。在领导体制上形成了董事会负责制、校长负责制(其中又包括校长完全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办单位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基础上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下的校务委员会制等形式)以及党委负责制等多种形式。学校的董事会一般都由举办者、地方教育行政人员、学校校长、教育人士等担任。这种类型董事会的建立能够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其能动地参与学校管理,提高学校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对于一些创办者担任董事长的学校,校长能否真正发挥作用,有时候是由举办者的个人素养和境界决定的。黑龙江齐齐哈尔职业学院的举办者就颇懂放权之道,尽管担任集团董事长,聚精会神于集团重要的教育事务,但对集团下属的各个校长均赋予明确的权力,几乎不过问各小学、中学的日常具体事务,较好地发挥了校长办学的主动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