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流动的制度障碍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流动不断加强,但劳动者仍面临着各种流动障碍。这包括户籍限制、部门差异、所有制差异、职业地位等,而这些差异化形式可概括为“社会类型”的差异,即各类群体对社会资源和机会拥有不同的获取与分配权力(Lamont和Molnar,2002)。Tilly(1998)和王丰(2013)均指出,不同社会类型的存在和对资源的索取权的差异是构成社会流动与分层障碍的制度因素,因为这些社会类型的成员所具有的特征使其拥有比其他群体更多的社会资源和上升机会,机会囤积和寻租成了最重要的不平等来源。例如,中国的市场化转型在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同时,国有部门和非国有部门间的差异也有上升趋势。
在中国的转型进程中,户籍制度对社会分层与流动一直具有重要影响。20世纪80年代,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推行一方面瓦解了原有的人民公社制度,另一方面也使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农业所需的劳动力大量减少。与此同时,城市工业化推动的资本深化增加了劳动力需求,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成为流动人口。在此进程中,农民原有依托土地和公社的农村保障制度瓦解,而城市并未给予农民工与城镇人口相同的职业和福利标准。然而,中国的人口流动和农村人口城市化仍然受到严格限制。城市仍然控制流动人口的工作、职业、福利保障和社会服务,流动人口的工作更有可能是城市人口所不愿从事的工作(West and Zhao,2000;Meng,1997),其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教育等方面均与城市人口有明显差距。吴晓刚等(2014)的研究指出,流动人口的职业歧视主要在工资获得方面,职业隔离成为劳动力市场的显著特征。在工资获得方面,Frijters et al.(2011)研究了上海户籍制度导致的工资差异,发现1995年流动人口工资为当地人口的50%,其中47%不能由可观测因素解释;2009年两组人群工资差异扩大到60%,不可观测因素占比也增加到53%。
在城镇居民中,公共部门与非公共部门也存在显著差异。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大量公有制企业面临亏损境地,大范围的企业改制使国有集体企业员工“买断工龄”,即职工不再享受原有企业的任何工资及福利待遇,其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各种待遇与原有企业彻底脱离。大规模的下岗分流使公有制企业职工身份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化。与此同时,部分国有行业却依然拥有计划经济时期特殊的各种福利待遇,转嫁了社会福利成本、加剧了社会不公平(邱登科,2006)。据《中国职工福利保障指数报告》,2016年中国福利保障指数在行业、所有制之间差距较大,其中金融业等部门最高保障指数超过72,而民营企业指数最低(69),这进一步反映了再分配体制下不同类型的边界对社会资源分配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https://www.daowen.com)
近年来,中国城市开始了覆盖城市居民的养老、医疗等保险,但这与公共部门的缴费义务、给付标准等都有较大差距。以养老保险为例,公务员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没有缴费义务,退休金根据工龄和在职期间的最高工资按比例由财政发放。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不但要承担缴费义务,而且还面临与个人账户资金运营相关的市场风险。在医疗保险方面,目前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并存的制度,各种保障制度在覆盖范围、保费金额、福利待遇等方面有明显差异。
公共部门和非公共部门的差异还体现在单位制度中,不同单位在福利待遇等方面差距较大。在改革开放之前,城市劳动者住房的90%是由单位提供的,而且70%的公有部门单位如国有企事业单位均开办学校,提供全面的保障制度(王丰,2009)。在市场化转型过程中,不同单位在资金获得、技术能力和市场优势等方面的差别,直接决定了它们在市场竞争中的起点和地位。即使在20世纪90年代,工作单位仍是影响劳动者收入的重要因素(Bian and Logan,1996)。
因此,由于各种类型的制度障碍对劳动者流动的限制作用,中国劳动力的流动程度仍然较低。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城市劳动者就业的平均年限为19.9年,而波兰为17.5年,日本为11.3年,美国为7.4年(Knight and Song,2005)。其主要原因在于,各种类型的边界如工作的组织依附性和职业地位,在改革时期均被重新整合进各类经济实体,并且用来作为在同一工作中区分内部人和外部人的标准。因此,在研究中国市场化转型时期社会分层与不平等的起源和结构时,必须要对中国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社会结构和分层特征进行深入分析(王丰,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