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

三、电子 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总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四项基本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原则主要有“五项基本原则”:同等水平保护原则、技术中立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适度向消费者倾斜原则和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是指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这也是电子商务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总的基本原则。

关于电子商务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原则,学者鞠晔2014年将其归纳为同等水平保护原则、政策一致保护原则及综合辅助保护原则。“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当遵循与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同的原则,即同等水平保护原则、政策一致保护原则及综合辅助保护原则。同等水平保护原则,即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获得的保护应不低于在传统交易领域获得的保护;政策一致保护原则,要求沿用立法中原已确立的消费者保护政策;综合辅助保护原则,要求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与消费者自我保护相结合的保护体系。”[1]

本书作者对同等水平保护原则表示认同,政策一致保护原则即技术中立原则,法律制度既不歧视互联网技术,也不偏袒互联网技术。例如,对于非互联网经营者要求披露经营者信息、依法纳税的,对于互联网经营者也一视同仁,既不歧视也不偏袒。政府监管、企业自律与消费者自我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即共同责任原则和发挥消费者主体地位原则。除此之外,本书作者认为还应当加上两个原则,一是适度向消费者倾斜原则,二是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

确立适度向消费者倾斜原则,原因在于电子商务的远程性、信息不对称性十分不利于消费者维权,为了维护实质公平正义,理应贯彻适度向消费者倾斜的原则。确立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该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到人权保护,因此特别法优先适用有利于解决法条竞合和法律冲突的问题。

因此,本书作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原则应当是:同等水平保护原则、技术中立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适度向消费者倾斜原则和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的“五项基本原则”。

【注释】

[1]鞠晔:《略论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现代商业》2014年19期,第50-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