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消费侵权的形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类型,电子商务消费侵权的形式主要包括:
第一,侵犯电子商务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虚假产品和服务信息等。主要表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隐瞒真实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夸大产品和服务的性能、功效;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价格虚高,产品、服务与承诺不符;电子商务经营者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电子商务经营者拒绝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真实状况等。
第二,侵犯电子商务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主要表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强制要求消费者接受某种指定的运输方式、指定的付款方式;电子商务经营者强制要求消费者在缔约过程中先签订电子合同(包括点击式协议、漂浮式协议),否则缔约过程便不能继续进行;电子商务经营者强制要求消费者接受经营者的非法声明,例如“解释权归电子商务平台”“解释权归本网店”等。
第三,侵犯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在网购付款后,收到的商品和服务质量、数量、价格档次,与购买时看到的信息不符;物流服务速度、进度缓慢,影响消费者及时使用商品和享受服务;增加消费者的退货难度,退货成本高;售后服务承诺难以兑现,售后服务难以保证等。
第四,侵犯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安全权。主要表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包括个人购物账户、支付账户、银行卡账号、收货人信息的安全;电子商务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享受个人安宁生活的权利,向消费者的手机、电子邮箱、网购账户、小视频平台账户等,发送大量的广告信息;有的垃圾邮件还带有病毒,会破坏消费者的计算机、手机电子产品等终端系统;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电子商务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其他财产权、人身权和人格权。
第五,侵犯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求偿权。主要表现为,由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虚拟化,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后,发现存在问题,却可能联系不到现实中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服务者,网店上的客服也往往只是智能虚拟客服;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技术和数据存储优势,篡改或毁灭侵权证据,使消费者出现取证难、举证难;电子商务经营者迫使消费者在格式合同中接受异地管辖,使得侵权诉讼成本增加,求偿权往往难以实现。
第六,侵犯电子商务消费者的结社权。主要表现为,由于电子商务的远程性,经营者与消费者往往相隔遥远,甚至跨地区、跨省域、跨国界,致使电子商务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管理等有关部门投诉后,案件往往要根据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平台的注册地,而进行多次的分转、转委托、多部门联合处理,导致环节多、效率低,维权成本明显增加,维权时间明显增多;而电子商务经营者却可能故意增加电子商务消费者结社权的行使难度,刻意拒绝两地、多地消费者协会、市场管理部门的联合调解、联合查处。
第七,侵犯电子商务消费者的获得知识权。主要表现为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向消费者提供与购买商品、服务有关的减少电子商务交易风险的知识;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技能、方法等知识;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知识等。
第八,侵犯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民族风俗习惯和个人信息获得尊重权。主要表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消费者与其交涉时,对消费者进行羞辱、欺凌、恐吓;电子商务经营者威胁消费者取消差评;电子商务经营者为报复消费者差评,而向消费者寄送侮辱性物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网上进行侮辱、诽谤,对消费者实施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民族风俗习惯和个人信息获得尊重权属于人格权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人格权益和部分财产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均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侵害部分财产权益的,仅限于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而且部分财产权益仅限于具有人身意义的情况。
现在,假定乙在网上向甲购买了一台二手电脑,而在甲向乙交付电脑前,丙却把该电脑给损毁了,造成了甲的履行不能,那么这个时候乙能不能直接向乙主张?如果可以主张的话,那么恢复原状请求权(即使合同恢复到可履行状态)能不能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通说认为,原则上,侵权责任仅限于侵犯他人的绝对权,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换句话说,由于债权属于相对权,因此一般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一般来说,对于第三人侵犯电子商务中的债权,不作为侵权处理,其理由首先是由于债权是相对权,不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所以只在相对人之间存在;其次相对权绝大多数缺乏公示方法,因此第三人一般很难侵犯债权。但是如果第三人明知道他人的债权(例如记名有价证券),而予以侵犯,可以作为侵权处理。但是,对于契约(合同)的当事人,互相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即便该财产权属于契约(合同)项下的财产权,也可以追究侵权责任,被害人拥有对追责方式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