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创新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学理论的繁荣发展,经历了不同阶段,大致采取了引进、模仿、改造、探索、创新等不同模式。在全面依法治国新起点上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最重要的是必须坚持实践探索基础上的法学和法治理论创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论述并强调“创新”的重要性。2014年1月6日,习近平在会见“嫦娥三号”任务参研参试人员代表时说:“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源泉,也是中华民族最鲜明的民族禀赋。”2014年8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强调:“创新始终是推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2015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考察调研时指出:“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历经考验磨难无往而不胜,关键就在于不断进行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针对哲学社会科学的创新问题,明确提出:“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创新是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永恒主题,也是社会发展、实践深化、历史前进对哲学社会科学的必然要求。”2016年5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阐述道:“纵观人类发展历史,创新始终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的重要力量,也始终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不创新不行,创新慢了也不行。”这些关于创新问题的重要讲话,虽然没有直接提及法治建设和法学理论的创新问题,但其中精神实质和方法论要求是完全适用于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构建的。事实上,中国法治建设的每一次重大进步,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加入WTO,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废除劳教制度,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等等;中国法学理论的每一项重要发展,如坚持法治、否定人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等等,都充分体现了我国法治和法学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理论创新,正确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课题,不断根据新的实践推出新的理论,为我们制定各项方针政策、推进各项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都是我们提出的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界作出了重大贡献,也形成了不可比拟的优势。”我国历史经验教训和法学理论发展的实践证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要不断解放思想,积极改革探索,超越“言必称西方”的西方法学中心主义,学习人类法治文明的精髓和要旨,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发展道路;超越主导法学话语体系的“西医法学”理论,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借鉴世界法律科学有益成果,走“中西医法学”相结合并以中(中国法治国情)为本的法学发展之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话语体系和教材体系;超越法治形式主义和法治工具主义,坚持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坚持法治价值与法治实践相结合;超越法治万能主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结合;超越法治虚无主义,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发挥法治在构建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更加重视中国特色法学(法治)体系的构建。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这个方向和道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一个长期探索实践、不断改革创新的过程,必然会遇到困难、挑战甚至挫折。我们要认准并坚持正确方向,义无反顾地前行;要警惕右,更要防止“左”。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右可以葬送社会主义,‘左’也可以葬送社会主义。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17]我们还应当秉持“不争论”“不折腾”的原则。邓小平说:“不搞争论,是我的一个发明。不争论,是为了争取时间干。一争论就复杂了,把时间都争掉了,什么也干不成。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18]不折腾,就是不倒退、不摇摆、不彷徨、不停滞,全力以赴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一心一意构建中国特色法学(法治)体系,不断开创法学研究的新局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