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包容性
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既具有中华法文化的底蕴,又学习借鉴世界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既坚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学原理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又重视中国共产党长期法治探索的实践创新,它具有兼收并蓄、求同存异、开放创新的包容性。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构建道路,把法学理论创新植根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实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15]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从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角度告诫我们:“对国外的理论、概念、话语、方法,要有分析、有鉴别,适用的就拿来用,不适用的就不要生搬硬套。哲学社会科学要有批判精神,这是马克思主义最可贵的精神品质。”在批判、学习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中的说明为我们作出了榜样:“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16]包容性是我国加快法治建设和推进法学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国务院新闻办在2011年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总结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始终立足于中国国情,坚持将传承历史传统、借鉴人类文明成果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注重继承中国传统法制文化优秀成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实现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融合;另一方面,注意研究借鉴国外立法有益经验,吸收国外法制文明先进成果,但又不简单照搬照抄,使法律制度既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又顺应当代世界法制文明时代潮流。”中国法学体系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充分体现了它的独特文化特征和深厚文化底蕴,充分展现了大国法治文明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