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人民性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人民共同意志。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12]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他又说:“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我国“法律体系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13]。这种本质特征,决定了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必然具有鲜明的人民性,要求法学理论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民至上的主体地位,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坚持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富裕;坚持立法为民和以“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为核心的民主立法,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坚持执法为民和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目标的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坚持司法为民和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的司法体制改革,“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14]坚持政法为民和以“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https://www.daowen.com)
从法学研究角度来看,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要解决好“为什么人”这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根本性、原则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深刻指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为谁著书、为谁立说,是为少数人服务还是为绝大多数人服务,是必须搞清楚的问题。世界上没有纯而又纯的哲学社会科学。世界上伟大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都是在回答和解决人与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中创造出来的。研究者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研究什么,主张什么,都会打下社会烙印。我们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我国哲学社会科学要有所作为,就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脱离了人民,哲学社会科学就不会有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生命力。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由我国法学的研究者、教育者、传播者、使用者等共同构建的,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我国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树立为人民做学问的理想,尊重人民主体地位,聚焦人民实践创造,自觉把个人学术追求同国家和民族发展紧紧联系在一起,努力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