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依据:是对历史经验的继承、凝练,也是对新实践的总结、提升
1.对中国古代问责制度和精神的继承
中国古代管理的问责体制和机制萌芽于春秋战国,创建于秦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健全于唐宋,到明清时期达到了高度的完备。中国共产党在党内问责的制度探索和实践中,对于古代问责制度中的一些有效做法和精神进行了很好的继承、借鉴。比如,秦的官员问责的制度设计已经达到了较为严密的程度,许多立法和规定反映出秦对官员问责已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和丰富的经验积累。秦律已明确规定官员违犯法令包括不当作为之“犯令”和不当不作为之“废令”两种情形,这显然是一条成熟的立法经验。又如,官吏因能力而不能胜任在实践中是比较复杂和难于明确认定的,但为了严明赏罚,秦律仍将其作为问责的重要对象,并且制定了一系列具体和明晰的考核规定。也就是说,秦的官员问责制不仅治奸、治贪,而且也治庸、治懒,这一内容较好地体现了官员问责的性质和特点,并且对于完善官员问责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一精神在《问责条例》中也得到了体现,比如第六条规定:“党组织和党的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问责。”种种“不负责、不担当”“不坚决、不扎实”的行为,成为问责的重要内容。
2.对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历史经验的凝练
中国共产党的党内问责,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已经开始了初步探索。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共十五条,其中第十二条“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明确规定党的中央组织有权力问责党的地方组织。[3](https://www.daowen.com)
新中国成立后一段时间,党和国家的文件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过“问责”概念,但在党章和其他有关重要文献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都体现了问责制的内容和思想理论。1949年11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决定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作为党内问责的专门机构。到1950年底,全国大部分地、县级以上党委均建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各级党委在执行党的纪律方面的助手,是检查和处理那些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的组织的办事机关。”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健全党规党法,严肃党纪,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全会选举产生了以陈云同志为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79年1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的规定》,决定在全国县、团以上各级党委中建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内问责专门机构得以恢复。
3.对全面从严治党新实践的总结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进一步加大对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管党治党“两个责任”失责追究力度,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了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问责条例》。《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