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第一,规范设计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明确申报主体、内容、监管及责任追究内容。制度设计是首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能不能发挥作用,能不能切合中国国情最主要是看制度设计如何。合适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需要有一个适格的申报主体与内容,需要有明确的监管机构以及严厉的责任追究。从申报主体来看,国外财产申报的主体分为三类,一类是政务官即一定级别以上的官员,一类是事务官即所有公务员都包含在内的一般公务人员,再一类就是政治家即议员。而且财产申报主体除了公务人员本身,有的国家还对于亲属的财产申报也有要求。中国现行官员财产申报规定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10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有关个人事项的规定》,简单概括就是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干部是申报主体,在亲属上是要求申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相关财产情况。但是现在中国出现了很多“小官巨贪”的现象,很多处于要害部门的职级比较低的公务员,一方面未达申报标准而不用进行财产申报,另一方面却又手握“大权”,肆意贪腐。还有部分官员将部分违规收入以某种合法方式转入直系亲属或成年子女名下,也就可能逃脱法律的追踪和制裁。因此申报主体还需要更加宽泛,覆盖面需要扩展。从申报内容上来讲,申报内容与各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及经济金融制度相挂钩。发达国家因为经济发展水平高,经济金融制度比较完善,所以申报内容就相对比较多;发展中国家则因为经济发展受限,并且有的财产不好监管,因此申报内容就比较少。现阶段我国要求申报的主要是房产、金融理财产品及涉资企业等易查事项,而对于一些价值较高的文娱产品、福利收入等并未纳入申报内容,以古董文物为名义的行贿贪腐方式因为不易追查也不断发展。因此就申报内容来讲,应该以相应的标准来规定一个价值较高的所有物的标准来进行申报。在监管及责任追究上,我国目前主要是交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于追究也有相应的规定。总的来说,就制度设计而言,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需要扩大申报主体范围,可先由县处级副职扩大到一些级别稍低但会涉及钱权的一些主管领导,具体可由地方或上级主管部门讨论确认,再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将所有公务员都纳入到财产申报主体之内。对于配偶、子女或直系亲属的相关财产申报工作,最主要的还是要依靠纪检监察工作,将成年子女或直系亲属纳入申报主体当前来看还是有很多考虑的余地。而申报内容需要增加一些价值较高的文娱产品,主要是艺术品的申报,这一方面主要还是要依靠金融体制的进步,能够将在金融市场流通的财产实名化后,财产申报才能够增加更多内容。另外关于监管审查工作,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于官员所申报的财产情况进行专业化客观评估审查。
第二,要有序依法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从已经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各个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任何一个国家的财产申报制度都是经过了一个相对复杂和曲折的建设发展过程,它不可能脱离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管理和法治建设而独立存在。美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努力,才形成现在涵盖任前报告、任中申报、离职报告的完整程序,从而成型并发挥积极的作用。虽然学习已成型的财产申报制度可以给我们带来先进经验,少走弯路,但是我们需要认识到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不能急于求成,要边摸索边前进,边走边完善,有序推进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建设。但是有序不代表拖慢,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建设要作出明确规划,不能一味延缓、拖长而阻碍我国现代化建设。分布渐进式建设也有利于减少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前进的阻力,不至于引起太大的震荡。另一方面就是要注重法制化建设,加强配套法律的立法工作。澳大利亚涉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的法律文件有13部之多;韩国除了实施《公职人员伦理法》以外,还出台了《防止腐败法》、《公务员行动纲领》和《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等一系列法律和规章。我国现行的官员财产申报是以党政内部规定形式出现,法律效力有限,而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法还在酝酿当中,其他配套法律更是没有踪迹,因此需要加快立法节奏,在出台《财产申报法》的同时,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也应同步推进或完善。(https://www.daowen.com)
第三,构建配套监管监督机制。财产申报制度能不能有效预防腐败,不能单独看制度设计本身,还应该着眼是否有配套的监管监督机制。日本和韩国等国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之外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公务员管理制度、个人信用制度及金融实名制等,多管齐下,保障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运行及政治生活的健康有序。公务员管理不用多说,对于所有公务员都是准则与规范。个人信用制度和金融实名制度则与经济金融制度发展水平相联系。个人信用制与金融实名制的建立与完善可以有效避免官员将非法所得进行转移、逃避,将所有申报主体的财富从来源、拥有到花费都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从而有利于权力透明化的实现。我国目前虽然建立了个人征信制度,但是主要用于贷款审核方面,而且其中个人的信用资料比较匮乏,数据比较分散,没有一个权威的信用评价体系及机构,相关方面的立法工作也进展较慢,缺乏权威性、开放性、公正性。而金融实名制在我国还未确立,金融市场隐蔽路径很多,金融机构的管理也有欠缺。只有不断完善健全相关的体制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性,推动我国政治文明建设。
第四,强化公民意识,依靠公众力量。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公民意识觉醒,公民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与社会治理中,政府管理也越来越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公众在政治生活中表现出越来越多的诉求和力量,把握公众诉求,依靠公众力量,能够加快推动我们的官员财产建设,推进社会的发展进步。一方面,要注重公众诉求,多向公众寻求意见。集思广益有利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同时也能够获得公众的认可,从而加快建设步伐及培育公众对于政府的信心。另一方面要依靠公众力量,引入社会监督。公众对于政府内部事务进行监督,有利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执行,减少财产申报制度前进的阻力。在我国,人民是最主要的也是力量巨大的,要正确引导、依靠人民,形成反腐倡廉的道德共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增强廉洁自律的公共伦理意识,为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和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伦理环境和氛围,从而推进我们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