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家:越南
越南在2005年通过了《防止和反对贪污腐败法》,其中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必须公开申报财产和收入。为配合这项法律的实施,2007年3月9日,越南总理签署了关于财产和收入公开的政府第37/2007/ND-CP号决定,要求国会代表与政府官员申报财产。从2008年起,部分党政机关的干部申报了财产。2011年,政府颁布了第68/2011/ND-CP号决定,对第37/2007/ND-CP号决定进行了补充和修订。2012年11月,越南十三届国会第四次会议以94.98%的赞成票通过了《反腐败法(修正案)》,该法律规定越南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申报个人财产申报表,从而使得国家公职人员财产和收入申报开始有法可依。
从申报主体来看,2007年政府第37号决定规定了11种人属于申报范围,总的来看,扩大到了一定级别以上的领导干部。申报时还需要说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相关财产情况。
申报的受理和情况审查是由人事部门负责。公示形式根据规定,在职干部可由本单位领导决定是在会上宣读或是张贴公示;国会代表及地方各级人民议会代表的申报表需要在代表的办公地点和居住地公示,由国会、地方议会选举委员会以及越南祖国阵线常务委员会指定公示形式;即将当选国会或议会代表候选人的申报清单须对当届国会代表或议会代表公开,具体公示形式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和议会常值机构决定;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和行业组织的公职人员,则需要根据本人单位的规定在单位内部公开。[12]所有以上情况的公示期不得低于30天。(https://www.daowen.com)
在责任追究方面,对于不如实申报财产和收入者,可视情况分别作出处分,包括谴责、警告、降职和开除等处罚,并且在单位公示处罚决定3个月以上。而推迟申报者也可能被处以谴责、警告和降薪等处分。
总体来看,各国进行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比较宽泛,一般都是一定级别之上的官员有申报要求,需要财产公开的主体范围就又缩小一部分。在申报内容上来讲一般都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定价值之上的资金等动产、一定价值之上的债务以及一定价值之上的无形资产。申报程序则是以填表的方式,在规定日期内递交。对于官员登记的财产信息审查监管上,各国各有处置方式,但大体来讲是由特定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而审查监管力度的大小也会成为这项申报制度在反腐败问题上发挥作用的大小的直接因素。而对于财产公开,大部分国家都是采取的有限度公开,毕竟在推行反腐败工作的同时也要注意维护个人和国家的利益。对于不实财产申报情况或不合理的财产变动,各国都有程度不同的惩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