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欠发达的国家:泰国
泰国:(1)申报主体。泰国将国家公职人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法定必须进行财产申报的“拥有政治职务的人员”,包括内阁总理、部长、众议院议员、参议院议员、《政治官员法》所规定的除内阁总理及部长外的其他政治官员、《国会官员法》所规定的国会政治官员,曼谷大都市的市长、副市长、市议会议员,各城市议会议员和执行委员,地方行政官员或地方议会议员,其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或预算不低于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在政府公报上事先公布的标准。[11]这一类申报主体通常需要进行三次财产申报,依次是在就职后30日内、离职后30日内以及离职满一年后30日内,并且需要向国家反腐败委员会提交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相关财产情况。第二类是除“拥有政治职务的人员”之外法定必须进行财产申报的国家公职人员,包括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及法官,宪法法院院长及法官,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副院长及法官,总检察长及副总检察长,选举委员会委员,国会调查员,国家审计委员会委员,军事审判办公室主任等“拥有高级职务的人员”,他们需要在任职期间每三年进行一次财产申报。第三类是根据政府公报的通告要求进行财产申报的公职人员,这类人员需要每五年申报一次。(2)申报内容。泰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内容包括收入、资产和负债三方面,收入包括工作岗位的固定收入和其他固定收入例如利息、股息、租金等;资产包括现金、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储蓄、购买的债权等资本投资、借出款、地产、不动产、车辆、特定的权益和特许权以及其他资产;负债包括从银行的透支和借款、从其他金融机构中的贷款、具有文字证明的债务以及其他债务。这三方面各自要申报总额。(3)申报受理及情况审查。泰国设立专门的反腐败委员会来专门负责官员财产申报方面的廉政监察工作,接受申报主体的申报并且负责监督审查工作。(4)责任追究。根据规定,如果反腐败委员会发现相关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出现问题的情况,相关申报主体无法给予合理解释,那么反腐败委员会就会将相关材料及核查报告书交给总检察长,由总检察长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总检察长拒绝提起诉讼,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就有权作为公诉人自行提起诉讼,而罪名成立就会面临“五年内禁止担任公职”的惩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