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破坏性膜拜团体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宗教与破坏性膜拜团体

1.宗教

宗教现象是一个历史范畴,虽然它是一种古老而又普遍的文化现象,但宗教并不是与人类社会历史相伴而生,而是一个阶段性的社会现象。在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宗教作为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仍然是构成不同地域和民族独特文化形态的重要因素[7],属于社会特殊意识形态。

《华严五教章》卷一有“分教开宗”说,它将宗、教二字分开解释,一般以宗为主观的、个人的主义信念;教则有客观教说之意。又一宗之教旨,亦称宗教。此外,或以宗为无言之教,以教为有言之宗;或以宗为宗门,教为教门[8]。建立在东西方文化交流的基础上,一般以佛教所习用之“宗教”一词作为英、德、法等西语religion之译语,religion系由拉丁语religio而来。

从世界范围看,宗教的成立,种类繁多,形态各异,有现存者,亦有已衰微乃至不存者。其型态可主要见诸两类:个人心理宗教和集团社会宗教。个人心理宗教,一般指个人个体的宗教信念和体验,不论其是否参加或参与特定的宗教组织,或具有某种特定的信仰型态。而集团社会之宗教,一般指经由个人的虔诚信仰、深切体验,积极向他人弘传,集合并吸纳具有相同或相近信仰的人群为其信众或信徒,则成为宗教团体。

从宗教发展的历史大脉络看,可将集团社会宗教大致区分为三大类:①原始宗教(Primitive Religion),又称部族宗教,一般指未开化社会时期的宗教,如图腾宗教等;②国民宗教(National Religion),又称民族宗教,一般指特定民族或地域内的宗教,如中国的道教、印度的印度教、以色列的犹太教等;③世界宗教(World Religions),一般指个人依自由意志接受信仰,顺从组织信条、仪礼、戒律等的宗教团体,如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

从集团社会宗教的不同信众看,可将其概分为四大类:①多神教(Polytheism),即崇拜多种神灵,因自然而形成信仰,主要存于原始未开化时代;②一神教(Monotheism),由崇拜自然的多神教,逐渐演进为崇拜具有诸神之德的一神,如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都是典型的一神教;③泛神论(Pantheism),又称万有神教,认为“道理神”遍满于宇宙,印度奥义书中之梵(Brahman)即属道理神;④无神教(Nogod),从伦理道德入手,教人修身养性、积德行善,而完全避开神通感应,如中国的道教。

历史学家汤因比认为,西方系列的琐罗亚斯德教、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和东方系列的印度教与佛教等,构成了人类历史迄今形成的东西两大系列六种高级宗教。[9]

从法律角度看,文明国家多通过立法的程序确认信仰自由,一般而言,合法的宗教不受压迫和排斥,还有少数国家以特定的宗教为国教,全世界200余个国家和地区中,梵蒂冈(罗马教廷)、沙特阿拉伯、伊朗等就属于政教合一的国家,其宗教地位至高无上,国家元首和宗教领袖为同一个人。在没有实行国教制的国家中,往往存在多种宗教,法律规定各种宗教地位平等,宗教信仰自由,但是,只有国家所认可的宗教团体才能称之为宗教,未能得到认可的,通常被称之为非法组织或邪教。(https://www.daowen.com)

在中国,依据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国宪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10]中国政府切实保护合法宗教团体的正常宗教活动,切实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目前,在中国成建制的合法宗教主要有五大教,即: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但同时,国内广泛流传于民间社会的民间信仰是不可忽视的亚宗教现象,其本质多为有神信仰,信奉人数甚至超过了正统宗教的人数。

在世界各国,除了传统宗教和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被认定的合法宗教团体外,新兴宗教(New Religion)自19世纪末期以来发展迅速,至20世纪六七十年代达到高潮,新兴宗教的产生,主倡者一般自称为此宗之开祖。新兴宗教一方面对传统宗教作出补足,另一方面不少新兴宗教派别还积极参与社会运动。从宗教学的角度看,学者多把“新兴宗教”作为宗教学的一个分类用语,多使用源于西方基督教文化的“膜拜团体”(Cult)一词,偏于中性内涵。正统宗教界人士则认为“膜拜团体是持不同于公认为正统信仰的宗教团体”[11]。膜拜团体具有种类繁多、每种团体人数相对较少等特征。然而,不少打着新兴宗教旗号的组织,都有敛财的成分。另外,也有不少异端教派强调个人崇拜,以其非常隐蔽的手段,意图利用思想控制来操控信众的行为,实现其利益追求、甚或鼓动信徒作出反社会的行动。这些都是我们值得关注的。

2.破坏性膜拜团体

国际学术界大多数学者认为,栖息在现代社会里的有些新兴宗教是存在重大缺陷的宗教团体,但新兴宗教或膜拜团体并不等于邪教,而确有一些新兴宗教或膜拜团体最终会转变为邪教。

一些膜拜团体的教义极端诡异,具有恐怖的反社会行为和潜在的危险性,但只有极少数破坏性已显露出来,实际已对社会和人类造成危害时,才能将其视为邪教[12]。法国学者认为,应该从社会学角度以“危险性”来界定邪教(Evil Cult):一个团体,利用科学、宗教或治病为幌子,掩盖其对信徒的权力、精神控制和盘剥,以最终获取其信徒无条件效忠和服从、并使之放弃社会共同价值观(包括伦理、科学、公民、教育等),从而对社会、个人自由、健康、教育和民主体制造成危害,即为邪教。西方英语文化圈通行的是cult(膜拜团体),法语、德语文化圈通行的是cult—sect(膜拜教派),学术上的全称一般为具有严重犯罪性质的伪似宗教组织(Pseudo Religion)[13],或被称之为破坏性膜拜团体(Destructive Cult),下文统一称为破坏性膜拜团体。

破坏性膜拜团体通常有一个自称开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为其“精神领袖”且至高无上,是一切信徒必须永远服从的。这些组织以秘密结社的形式控制群众,一般以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为主要目的。其教主(“精神领袖”)往往在世,也是创立者,要么假借其他宗教的躯壳,要么自创一个教派。如“科学神教”(又称山达基教,Scientology),其教主美国人拉斐特·罗纳德·哈伯德(L.Ron Hubbard)就是借助基督教,控制信徒的所有行动,而他自己则可以不受教规的限制,并自诩能够解释一切现象。世界范围内的多个邪教(破坏性膜拜团体)无不犯下累累血债,美国天堂之门、欧洲太阳圣殿教、日本奥姆真理教和非洲“恢复十戒运动”等都是国外臭名昭著的邪教组织典型[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对邪教的定义是:“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15]。刑法第300条也就相关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邪教作为典型的破坏性膜拜团体,中国政府始终致力于有效防范和治理,但邪教组织在中国仍未销声匿迹。国家相关部门曾公布我国现存的15种邪教组织名单,其中,“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就屡屡制造危害社会安定、伤害民众安全的恶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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