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政务伦理建设的经验和启示
任何伦理规范的建设都需要两个方面:一是伦理立法,其表现形式是宪法、行政法等有关规定和伦理法典及职业守则;二是通过建立专门机构来进行伦理监督、伦理道德培育等。我国目前对电子政务伦理规范的制定虽然已加以关注,但电子政务伦理这一概念属于较前沿的问题,其学科处于行政伦理、信息伦理、网络伦理等交叉学科当中,其建设还在不断探索当中。
循序渐进的完善和调整配套法律法规制度保障。电子政务伦理建设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尽管发达国家都很重视电子政务的法律环境建设,但是对于电子政务的立法并没有采取一次到位的方式,而是根据各自电子政务发展的状况客观要求以及本国立法环境的现实,逐步建设,不断修正,不断地完善电子政务的法律与法规建设工作”。[7]
从流程上讲,电子政务伦理对电子政务全过程产生规范作用。这包括:电子政务系统的规划、网络设计、信息发布、网络互动、信息反馈、具体落实等电子政务的一系列环节。这里,电子政务伦理既要概括出适用于整个电子政务过程的一般或基本原则,又要注意各环节之间的差异性,提出各环节的具体规范。
从阶段上讲,我国各地电子政务发展情况不同,在建设中本就应采用分段实施的原则。第一阶段我国在网上示政的规范基本已经成型,第二阶段是如何深入发展门户网站、实现网上业务协同,然后再寻求政府业务的重组,实现政府与企业、公民的互动式交流与沟通,只有根据实际不断调整和完善,采取循序渐进的建设策略才能达到对电子政务的实际建设需求不断补充和完善。
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监督来规约电子政务行为。一方面,电子政务本身就是政务公开的有效形式与途径,为建构统一、公开、公正、高效、廉洁、规范的行政提供了技术支持。反之,网民参与的电子政务政风评议、行风监督、立法和政策的建议等,对于电子政务活动中失职行为和伦理失范的询问、批评和建议等经常化的监督方式,也提高了电子政务建设的公平性和社会透明度,推动了电子政务伦理基础的提升。
建立专门的电子政务伦理道德管理机构。我国在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方面已形成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三个层面的专门机构。但还应完善伦理管理功能,专门化的道德管理一是可以明晰不同级别公务员在电子政务中承担的责任和遵循的规范,二是有利于加强对行政人员电子政务伦理法规的教育和培训,虽然当前我国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已趋于完善,但是电子政务培训并没有针对性,如何培养公务人员在电子政务活动中的责任与服务意识,并内化成为其行为的价值导向是教育和培训所要达到的重要目的。另外,专门机构也能实现对公务员等进行有效的激励,从制度的意义上让遵循电子政务伦理规范的人员得到尊重和回报,从而促进良好的电子政务行政环境的形成。
善于运用传统行政伦理指导电子政务伦理建设。当然,由于电子政务的主体是各级公务人员,因此,电子政务伦理规范的主要对象是行政(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实施者。我国传统行政伦理的公平正义、忠于职守、为政以德的“德治”思想形成了一种优秀的行政文化烙印。电子政务伦理建设如果仅在法律法规上加以规范和约束,往往会停留在宏观性建设的表面和对公务员的低层次要求上,难以形成内化的价值观,但从过去被动服务到今天的主动上网与公众交流等公务员的表现上看来,传统行政中的许多方面仍然可以发挥其深远的内在效用,在某种意义上看,我国传统的行政伦理有助于培育服务型的电子政务行政文化,有利于电子政务伦理得以内化,对减少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在电子政务过程中的失范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注释】
(https://www.daowen.com)
[1]陆俊,1961年生,北京科技大学教授;黄薇,1981年生,北京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
[2]《全国政府网站“家底”首次摸清总数高达8589个》,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0721/c1001-27334206.html.
[3]《“互联网+政务”节节高》,《人民日报》(海外版)2015年9月10日。
[4]《预计2018年中国电子政务投资规模将超3400亿元》,《证券日报》2015年11月2日。
[5]洪毅、杜平主编:《中国电子政务发展报告(201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
[6]《浅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立法缺陷》,国脉电子政务网,http://www.echinagov.com/news/dynamic/7668.html。
[7]叶海平等:《我国电子政务政策法规建设述评》,《学术界》200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