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伦理建设实践的主要特征
在电子政务建设实践中,发达国家以建立低成本和高品质的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公共信息,使公众公平地享受服务为建设主要着眼点。我国电子政务是在市场机制已初步建立未完善的条件下进行的,管理、监督、信用体制等亟待建立或加强,因此,这让我国电子政务伦理建设呈现出与发达国家不同的特征。
制度建设存在“瓶颈”。一是政出多门问题相对突出。目前,我国有关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设立主要有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制定的相关的全国性法规、规章和规定,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划。在实践中,其分散性和重复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电子政务建设协调衔接困难,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形成一些执行上的阻碍。二是电子政务法规政策存在结构性缺陷。目前我国电子政务立法多于管理立法,表现在信息技术立法层次高、规范对象全、执行效果较好。而非技术立法在立法层次和可执行性上都还需要很大提升,有学者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界限的规定过于模糊,不利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条例》设定‘须有特殊需要’的申请政府信息限制了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举报和第三人异议制度过于简陋,将影响《条例》的实施效果”。[6]三是法律法规的稳定性与网络的动态性存在矛盾。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升级和跃变,产生了大量的技术问题,但技术发展往往超前于政府知识范围,政府只能不断调整其策略才能跟得上技术发展的步伐。“补丁式”立法产生了法规政策秉承的相对稳定与“朝令夕改”的矛盾,还有法规条例与技术方案的契合等差距,地方规章制定在数量上超前于国家法律的问题都是电子政务伦理建设的难点。
以道德自律为主的建设倾向。在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实践当中,大多数的电子政务法规制度中都没有明确地提出过电子政务的职业守则和法律实施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尚未有明确规范公务员电子政务行为的规定。另外各地方电子政务建设都是由信息中心等支持部门在具体执行,其机构设置和职能上缺乏权威性和足够话语权。在电子政务伦理建设过程中,很大程度依靠的是官员、公务员、专家、技术人员的道德自律,很多电子政务规定当中都要求官员在操作中“树立引导舆论的理念,努力化解公众的误解,有职业化的窗口服务意识”等等,电子政务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既有要求客体的理性,引起转发围观的舆论压力,又有对政府官员的迅速反应能力、精确权威等的个人修养要求。目前除省级以上单位或发达地区有完备的网络回应制度化规程且有专家团队的支撑外,大多数地区特别是电子政务基础相对薄弱的基层地区,其制度化、操作化和常态化的规章和信息库建设本身差强人意,其对行政人员的素质、能力、修养等自律方面反而产生了高度的依赖。(https://www.daowen.com)
伦理规范操作性能相对较低。目前我国电子政务规范大多对操作功能一笔带过,对实践的指导性不强,随着社会信息化应用能力的提升,公众对电子政务的认知有了显著提升,对政府权力运行公开、公共服务质量、政府舆论引导以及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均提出了更高的诉求。但电子政务伦理规范的更新速度往往落后于技术发展的速度,问题的复杂性往往超出了制度的界限。现有制度对电子政务的指导大多语焉不详,对电子政务网络行为的操作性普遍关注不够,新浪网发布的《政务微博运营规范手册》曾列举了官员个人微博的规范供开设微博的官员参考:如忌目无法纪,违反法律法规;忌不懂特性,盲目开通微博;忌情绪失控,大开骂战等“十三忌”,对官员的微博行为进行了很详细的指导,有一定的操作性,但新浪网发布的该手册只属于电子政务的第三方提供的指导性意见,其效能和约束能力上远远低于真正的伦理规范。
各地区需求差异较大。从横向来看,经济不发达地区电子政务建设还处于后发阶段,基础设施覆盖率低,政府网站功能单一,政民互动十分缺乏,其建设重点主要是集中在缩小差距上。从纵向上看来,虽然国家各主要部委的网络和业务应用系统的范围已经延伸到了县乡一级,但是地、市、县政府对电子政务政策认识不同,需求各异。与中央及各部委电子政务建设主要重点体现在提升宏观的公共服务上不同,地市级大多重视的是电子政务的实用性和效率性,建设重点的显著差异造成了各地伦理建设意识上的不同。
伦理研究与电子政务建设现实离散。目前某些地方政府意识上还是将电子政务矮化为单纯的建设过程,在系统规划时,技术专家的意见比人文性意见更受重视。同时,电子政务伦理研究也没有很好地对实践起到应有的理论引导作用,对电子政务与伦理发展的内在联系、对电子政务中公务人员的伦理困境、道德规范等现实问题的关注都相对欠缺,造成实际电子政务行政行为“操作”失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