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民族区域自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二篇 民族区域自治

广西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自治区,有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多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全国第一。2005年末少数民族总人口为1898万人,约占全自治区总人口4925万的38.54%。约占全国人口总数130628万的1.45%。

1990—2005年,是广西民族区域自治不断发展完善的重要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建立健全,1990年恭城瑶族自治县成立,1992年、1995年给予凌云、西林、资源县自治县待遇。到2000年,广西还建立了63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补充形式。

2005年末,广西有民族自治县12个,其中瑶族自治县6个,苗族自治县、侗族自治县、仫佬族自治县、毛南族自治县各1个,各族自治县2个,另有享受自治县待遇的县3个,因2001年、2005年乡镇撤并了5个民族乡,有民族乡58个,其中瑶族乡46个,苗族乡8个,侗族乡1个,回族乡1个,瑶族苗族乡1个,仫佬族乡1个。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为广西各少数民族在地方立法,使用民族语言文字,人事管理,发展经济、教育、文化等诸多方面享受和行使自治权利提供了法律与制度上的保证。

依据国家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广西在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部门中,都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1990—2005年,在出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广西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一般占全国代表总数的1.7%左右,略高于同期广西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自治区及各市县、乡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少数民族代表人数均略高于其在同期人口总数的比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执行,充分保障了广西各少数民族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特别是少数民族参政议政的政治权利,实现了各民族政治上的平等。

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关键是大力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少数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和自主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体现和重要保证。1990—2005年,广西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和干部路线,把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选拔任用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https://www.daowen.com)

1994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和自治区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措施,加大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力度。将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工程列为重大工程,有计划地开展了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素质。教育培训方式包括选送少数民族干部到各级党校和各类院校培训学习、有计划地组织少数民族干部到沿海发达地区参观考察等。从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现状出发,采取在各民族院校、普通高校设立少数民族干部培训部,开办各类民族干部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进行岗位职务、业务及学历培训。通过在中央民族干部学院、中央有关部门设立培训点等,定向培训少数民族市、县级领导干部、经济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每年有计划安排100名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自治区、自治县和民族乡各级政府的主席、县长、乡长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同遵守的准则。2005年,全自治区有少数民族干部39万多人,占全自治区干部总数的36%,机关干部队伍中,省级少数民族干部16人,占省级干部的37%;地厅级少数民族干部262人,占地厅级干部的28%;县处级少数民族干部4127人,占县处级干部的33%;科级少数民族干部36480人,占科级干部的42%。在自治区52个党政工作部门中,共配备了少数民族领导干部99人,其中45个部门领导班子配备了1名以上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全自治区14个地级市领导班子中都配备了至少1名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全自治区12个民族自治县和3个享受民族自治县待遇的县的县长全部由自治民族的干部担任;58个民族乡的乡长全部由建乡民族干部担任。全自治区各类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28万人,占全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总数(703892人)的39.78%,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7885人,中级技术职称的89642人,涌现了不少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广大少数民族干部在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边疆巩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实现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富民兴桂新跨越”的宏伟目标和推进“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1990—2005年,广西把民族立法当作自治区法制建设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拟订和审议一批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自治条例、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促进全自治区民族法制建设。初步形成以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自治区、自治县自治条例,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市、县(自治县)三级行政规章组成的,具有广西独特风格和民族特色的地方民族立法框架。其内容包括: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修改19次,其内容日趋完善。

自治县自治条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加快广西境内自治县自治条例制定工作步伐。1988—1991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程序,先后审批了13个自治县自治条例,2000—2005年,12个自治县条例修订及一批自治县单行条例的审批,保障了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和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重点解决了自治机关组成、自治县民族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发展和民族干部培养等关键问题。

地方性法规。1990—2005年,全自治区制定地方性法规88件。其内容包括财政经济、政权建设、政法、教科文卫、社会保障五大类。不少地方性法规在抓好共性规范的同时,针对涉及民族的特殊问题做了专章或者专门的规定。

行政规章。15年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为全面发展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相继出台了一批行政规章。这些行政规章,有的是贯彻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有的是根据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采取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办法。行政规章的执行,保证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县自治条例在实际工作中的落实。■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