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
2000年,为帮助各民族地区与国内大部分省区同步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中央财政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加上当年民族地区增值税环比增量的80%,对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安排专门的财力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当年中央财政安排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10亿元,其中广西2.92亿元。2000年以后,每年在上年安排数基础上,按上年中央分享的增值税收入增长率递增。同时,将民族地区缴入中央金库增值税的75%部分每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的80%留给民族地区,连同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对民族地区进行转移支付。该项资助逐年增加。2000—2004年,中央对广西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分别是2.92亿元、4.94亿元、4.68亿元、6.23亿元和9.51亿元;5年间该项补助累计28.28亿元,平均每年5.66亿元。
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规定,要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转移支付力度,各种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上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税收减免政策造成的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减收部分,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给予照顾。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确保国家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落实到自治县。上级财政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财政,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正常运转,保证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2005年,广西获取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贴为20.94亿元。
表4-1-1 2000—2005年中央对广西财政转移支付结构表 单位:亿元(https://www.daowen.com)

资料来源:雷振扬、成艾华等署名文章,刊载《民族研究》2008年第8期,据范世祥、刘家凯主编的《广西财政年鉴2001—2003》《广西财政年鉴2004—2006》相关数据,结合实地调查整理。
注:①税收返还包括中央税收返还收入和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
②专项资金包括国债补助、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农村义务教育补助、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取消农业特产税及农业税转移支付、缓解财政困难转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