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优惠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所得税优惠

1991年《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民委、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纺织工业部关于确定全国纺织系统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国家民委、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轻工业部关于确定全国轻工系统民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均有专门针对民族贸易、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当年,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集体企业原按1985年利润为基数,超基数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规定,改为按1988—1990年平均利润为基数,超基数减半征收所得税至1995年;集体企业1990年度亏损,经市、县税务局批准,可用下一年度所得抵补,并可延续抵补3年。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开办的企业,免征所得税3年;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服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对有利于地方资源或民族产品开发的新办城镇集体企业和项目,免征所得税1~3年。

1992年,国家规定从当年起,减免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3年,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民族地区企业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1994年,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对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对民族地区的相关税收进行减免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几个税收问题的通知》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农业特产税等有减免规定。(https://www.daowen.com)

1995年4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八七”(1994—2000年)扶贫攻坚计划》的要求,结合广西贫困地区大部分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实际情况,为扶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决定对在贫困地区兴办的企业,凡安置贫困户劳力占生产人员总数60%以上的,经县税务机关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从事商业的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对贫困地区设在村以下的村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1997年1月,决定贫困县(自治县、市)以及发达地区到贫困地区新办的从事当地资源开发、农牧林产品加工、交通运输、邮电通信、能源开发等生产性的企业,从投产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5年;科技人员到贫困县、贫困乡兴办扶贫开发项目所获得的省、部级以上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用以工代赈经费安排的工程项目,除按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收各种税费。

2000年,国务院批准广西享受西部大开发地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民族地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中体现。

2001年12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对设在广西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设在广西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6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的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7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旅游资源开发企业,设在广西的上市公司等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文件还具体细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2001—2003年,国家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按15%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2001—2005年,国家对西部地区实行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免征农业特产税。2005年,广西税收优惠43.10亿元。据不完全统计,2001—2005年广西获各种税收优惠和出口退税共157.1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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