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优惠政策[1]
“八五”时期(1991—1995年),国家在民贸方面仍继续实行“三照顾政策”,即对民贸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照顾、自有资金照顾和价格补贴照顾。对400多个民贸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和2000多家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在信贷、投资、税收和商品供应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政策。1991年3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国发〔1991〕16号),提出对民贸民品企业确定相应的扶持政策措施:建立民贸民品生产联席会制度,定期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制定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民贸县的县和县以下独立核算的民贸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继续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月利率优惠2.4‰执行;利息优惠部分70%以上应用于补充企业自有资金。对县及县以下民贸企业给予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的照顾。对省(自治区)、地(州、盟)民贸公司、现有的民品商店,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照顾。民族地区暂不具备条件生产的民品,沿海传统产区要继续组织生产,保证供应。“八五”计划期间,对定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月息优惠2.4‰执行;对定点生产企业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照顾。1992—1994年,每年由农业银行总行安排4000万元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贴一半利息,其中2000万元用于扶持基层民贸网点建设,2000万元用于民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各地在城镇建设投资中提取7%的商业网点建设资金,要安排一部分用于民贸基层网点建设。国家安排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要兼顾扶持比较困难的基层民贸企业和民品生产企业。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加强人员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引进人才、技术和资金,积极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新产品、新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随后,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发〔1991〕16号文的精神,分别确定了全国民贸县421个,其中广西36个;全国纺织系统民品生产企业500个,其中广西36个;全国轻工系统民品生产企业1791个,其中广西209个。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使用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的管理规定》《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民贸和民品生产企业的税收、专项贷款的优惠政策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1991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委《关于加强我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八五”期间对民贸民品生产供应工作实行的6条优惠意见:
——全自治区国营民族贸易企业、医药商业和国营民品生产企业,在完成每年上缴财政承包任务的前提下,允许其从销售收入中提取0.2%~1%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计入成本(费用)。民贸县的供销社和二轻的民品生产定点企业在当年缴纳的税收不低于上年上缴数的前提下,可比照上述执行。
——36个民贸县的县和县以下独立核算的民贸企业以及252个民品生产定点企业的民品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核给的定额内贷款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月利率优惠2.4‰执行,利息优惠部分70%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30%转入企业专用基金存款户,用于更新发展需要。
——从1992年1月1日开始至1996年12月31日,对民贸县的县和县以下的国营商业、医药商业企业及供销社,以1990年度应纳的营业税额为基数,每年超基数部分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的照顾;对国营商业小型零售企业和医药商业企业应征的所得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应征税额减征20%的照顾;对国营商业、医药商业的大中型企业,有特殊困难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可适当给予免征所得税照顾;对民族贸易县的县以上供销社,以1989年、1990年、1991年3年的平均利润为基数,每年超基数部分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照顾;对民贸县的县以下基层供销社,按每年应征所得税额予以减半征收。减免的税金均用于补充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
——对民品生产定点企业的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减免办法,待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民委下达通知后贯彻执行。
——对边远山区、深山区农副产品收购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日用工业品继续执行运费补贴政策。
——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和供应偏紧的部分商品,以及部分民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已纳入中央有关部门计划安排和专项供应之内,各民贸和民品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及时编制计划,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解决,并做到专项专用。不足部分,属于自治区管理的品种和原材料,由主管部门报自治区计委纳入计划;不属自治区管理品种,由各地方、企业自行筹措。
1997年6月10日,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明确“九五”期间对民贸和民品生产企业实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优惠、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税收优惠政策,简称之为民贸“新的三项照顾政策”。文件规定,“九五”期间,对民贸和民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月息2.4‰的优惠政策,利差由中国人民银行补贴。每年由人民银行安排1亿元贴息贷款,用于民贸网点建设和民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原则上同意对民贸和民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当年,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申“九五”期间要继续执行国务院〔1991〕16号文件确定的对特殊商品的价格补贴、对各级民贸和民品生产企业送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下乡到边远落后地区的运费补贴、专项原材料供应、利用各项资金扶持企业网点建设和技术改革、对城市民品专营商店和柜台给以照顾等优惠政策和措施。
10月8日,国家民委、中国轻工总会、中国纺织总会、国家中医药局发出《关于重新核定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并发布了《1997年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10月30日,国家民委发布民委(经)字〔1997〕288号文,正式印发经过修订的《1997年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
11月,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继续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各二级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遵照执行。该《通知》划定的民贸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范围,限于民贸县内国有商业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经销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贸县乡镇以下的基层民贸网点、医药公司、新华书店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的担负民贸县供应任务,并列入国家民委指定的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的省、地级民贸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范围,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品定点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对民贸和民品生产贷款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88%的优惠利率政策。享受优惠利率政策的企业,其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对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不再实行优惠利率。(https://www.daowen.com)
1998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要求在2000年底以前,对民贸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民贸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政策。自治区民委组织力量,先后对桂林、柳州两市和南宁、柳州、百色、河池4地区的民贸和民品生产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有关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贯彻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各地执行。
4月,国家民委经济司、财政部金融司会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经济发展部、国家轻工业局行业指导管理部,分别下达“1997—1998年度全国供销系统民贸改革试点企业名单”和“1997—1998年度全国轻工系统民品生产改革试点企业名单”,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供销社、田林县土产公司和柳州市搪瓷厂榜上有名。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内贸易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出《关于确定“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县的通知》,强调“此次民贸县的确定工作,是以‘八五’期间国务院国发〔1991〕16号文件中规定的‘既是民族自治地方县,又是国家级贫困县’为标准进行的。为保证重点,对有一定经济实力并已撤县建市(区)或升格为地级市的原民贸县做了调整;对既是民族自治地方县,又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做了增补”。按照这个原则,广西此次有34个县入选。
7月,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确定“九五”期间全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广西有193家企业榜上有名。
1998年,广西落实各项民族专项扶持资金6308万元,其中扶持生产性企业和民贸企业的20个项目,此外,还落实民贸改革试点企业贴息贷款600万元,投放到4个县的4家民贸企业。1999年,广西落实民族专项扶持资金5964万元,其中民贸网点建设专项贴息贷款400万元,民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改专项贴息贷款840万元。
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时期(2001—2005)继续执行民贸民品“新的三项照顾政策”。2001年重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贸民品优惠政策作了原则规定,奠定民贸和民品优惠政策的法律基础。
8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优惠贷款利差补贴工作的通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发放的民族贷款给予利差补贴,补贴标准为年利率2.88%”,并对利差补贴的审批程序及有关手续进行了规范。11月,为了进一步落实民品生产优惠政策,国家民委对《1997年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修订并公布。
2002年8月28日,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确定“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在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好国家对民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文件规定广西的定点企业129家。
2003年1月,国家民委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率事宜的通知》,重申民贸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范围,限于民贸县内国有商业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经销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的担负民贸县供应任务,并列入国家民委指定的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的省、地级民贸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范围,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用品目录,参照《关于确定“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原来享受优惠利率政策的民贸县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民贸企业改制后继续享受优惠利率政策。从2003年1月1日起,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对民贸和民品生产一年期贷款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低2.88%的优惠利率政策。享受优惠利率贷款政策的企业,其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应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对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不再对其贷款实行优惠利率。10月20日,国家民委发文,将清真食品列入《民族用品特需目录》,成为享受优惠贷款和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2005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财税〔2005〕48号文件中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在财务上应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11月4日,国家民委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贷款利差补贴问题的批复》,同意农村信用社在自愿的市场化原则基础上,对因中国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机构网点撤并而划转的民贸和民品生产贷款,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88%的优惠利率政策。民贸县内的国有商业企业如果改制后继续从事银发〔1997〕437号文规定的民族贸易,其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仍享受优惠贷款利率政策,优惠贷款的利差补贴按文件规定的程序按季给予补贴。对农业银行及工商银行发放的民贸和民品生产贷款的优惠利率问题仍按照银发〔1997〕437号文件执行。
“十五”期间,全自治区共有34个民贸县、885个民贸网点,分布在南宁、柳州、桂林、防城港、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9个地级市。全自治区民贸企业商品销售总额35.88亿元,上缴税金9372万元,民贸企业享受银行流动资金优惠利率贷款9814万元,贴息额588万元。2001—2004年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609万元,按50%返还304.5万元。争取国家民委和中国农业银行安排民贸网点建设专项贴息贷款100万元,共扶持了1个民贸县2个民贸网点的建设。广西落实民贸政策比较好的是河池市和百色市(详见表4-1-2)。
表4-1-2 “十五”时期(2001—2005)河池、百色民贸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表

“十五”期间,全自治区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136家,完成工业总产值116.21亿元,销售额112.77亿元,上缴税金10.20亿元,利润4.16亿元。有28家享受了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占20.59%,企业享受银行流动资金优惠利率的贷款14.18亿元,获贴息额2774.94万元;技术改造贷款总额2.01亿元,获得国家优惠技改贷款1075万元,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落实贴息49万元。柳州立宇集团、广西花红药业、广西金嗓子、南宁锦虹棉纺织、南宁百会药业集团等企业都不同程度地享受了银行贷款贴息优惠。落实民贸民品优惠政策比较好的是南宁市、柳州市(详见表4-1-3)。
表4-1-3 “十五”时期(2001—2005)南宁、柳州民品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