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政策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凡从自治区外或本自治区内地调入49个(1996年后为50个)边远县工作的具有大专毕业学历的中学正式教师,其原来工资类别高于调入地区的,可以保留原工资金额。1990年,少数民族地区教师普遍提升一级工资。中学高级教师、中专高级讲师月工资(基础、职务工资之和)最低为160元;中学一级教师、中专讲师、小学高级教师月工资最低为122元。
1991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教育发展与改革的决定》,要求各级党政和教育行政部门关心和提高全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在工资总额包干的前提下,试行结构工资制,逐步增加教师经济收入。
1992年,广西执行教师与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待遇政策,广西少数民族地区教师普遍获得相应职级的工资标准。中学高级教师、中专高级讲师、大专副教授平均月增资45元,中学一级教师、大中专讲师、小学高级教师平均月增资35元;中学二级教师、中专助理讲师、小学一级教师平均月增资25元;一般教学人员平均月增资20元:见习、试用期平均月增资15元。
1993年11月,广西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工资有较大幅度增长。中学高级教师、中专高级讲师最低月工资为275元,中学一级教师、中专讲师最低月工资165元;中学三级教师、中专教员、小学二级教师最低月工资150元,小学三级教师最低月工资145元。(https://www.daowen.com)
鉴于少数民族地区部分县市财政收入较低,仍存在拖欠教师工资现象,1994年自治区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建立健全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的保障机制。要求各地要切实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在次年春节以前,力争全部兑现拖欠的教师工资。今后各地严禁出现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凡是拖欠教师工资的地方,一律不准用地方财政收入盖楼堂馆所,不准买小轿车。为了保证教师工资的发放,自治区和各地市、县要把中学工资纳入财政全额预算,不留缺口,将教师工资由乡管改为县(市)管,少数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也可实行县、乡两级管理、以县管理为主的体制。
1995年,广泛建立起正常晋升工资制度,年度考核等次连续两年合格以上的教职工均获得提高工资档次。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退职)费。当年高级职称人员月平均工资780元,中级职称人员月平均工资480元,初级职称人员月平均工资310元。
1999年,调整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岗位工资,中学高级教师平均月增资112元;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平均月增资93元;中学二级、小学一级教师平均月增资81元;中学三级、小学二级教师平均月增资72元。退休人员也相应提高退休费,其中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及以下职务90元予以提高。
2001年,自治区在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努力改善边远山区教师的工资等福利待遇,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保障机制,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上收到县集中管理,统一设立财政工资专户,统一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帮助财力困难县解决中小学教职工工资问题,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当年,设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中学高级教师每月发放120元,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每月发放95元,中学二级、小学一级以下职称教师每月发放80元。离退休(退职)人员以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为基数,按照本人退休费的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