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1991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教育发展与改革的决定》,要求各级党政和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教师奖励制度,对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教师和校长,给予表彰、奖励、晋级。教龄满25年,发给荣誉证书。当年,自治区成立了教育奖励基金会,自治区级共筹集资金400万元,用于表彰和奖励成绩显著的优秀教师。年内,受国家教委表彰的教师151名,受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的教师505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全自治区中小学和中等师范学校教师中评选88名优秀教师为特级教师,至年底,广西共有中小学、中师特级教师303名。2000年,评出中小学特级教师145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