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退休政策
1990年以前,广西中小学教师的住房条件较差,边远少数民族山区问题更为突出。1991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教育发展与改革的决定》,要求各级党政和教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教师的住房、医疗和退休养老问题。男教师教龄满30年、女教师教龄满25年,退休后享受退休时的全额工资,建立民办教师退休、养老制度,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1994年,自治区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要努力改善教师的住房条件。各级政府要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1994〕52号文精神,搞好教职工的住房建设。城镇教师住宅建设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康居工程”计划,对住房建设采取优先优惠教师的政策,并采取政府补助、学校自筹、个人集资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教师住房建设,到21世纪末使城镇教职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体弱多病,身体不适应边远地区工作的可提前退休、离休。凡从自治区外或自治区内其他市、县到48个边远地区县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退休后继续留在边远地区的,退休金标准提高10%,但其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https://www.daowen.com)
至2005年,少数民族地区教师住房条件持续改善,多数教师从简易平房搬迁到政府投资建设的教师公寓,新的教师公寓卫生间、厨房等配套完善,住房条件已与当地党政部门干部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