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政策
1990年以前,广西少数民族山区学校民办(代课)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重较大。民办(代课)教师工资等各方面的福利待遇低于公办教师,不少教书育人成绩优秀的民办(代课)教师,因指标等各种原因,工作十多年甚至更长时间得不到转公办指标,生活状况得不到改善。据统计,1990年全自治区有民办教师7万人。1991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教育发展与改革的决定》,要求各地关心民办(代课)教师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逐步做到合格的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同年,国家教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共拨出6500个指标,将优秀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鼓励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安心教育工作,积极进行教育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
1994年,自治区教育工作会议要求妥善解决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问题。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改善民办(代课)教师待遇,逐步做到民办(代课)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民办教师报酬分国家补助和统筹两部分,国家补助部分由县财政列入当年教育经费预算;统筹部分由县、乡政府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收取学生的统筹费中支付。代课教师的报酬,由聘请代课教师的同级政府负责筹措。对已有民办(含代课)教师经考核合格后,有计划地逐步转为公办教师。当年,提高民办教师工资待遇中国家补助部分的标准,教龄10年以下,每人每月增加20元;教龄11~20年,每人每月增加25元;教龄21~30年,每人每月增加30元;教龄满31年以上,每人每月增加35元。(https://www.daowen.com)
1995年,各地采取积极措施,提高民办教师待遇,改善民办教师生活条件。“八五”计划期间,自治区每年安排5000~10000个干部指标用于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使民办教师数量从1990年的7万人下降到1995年的4万人左右。教师队伍在总体上得到稳定,跳槽、改行的势头逐步缓解。2000年,继续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有3837名民办教师被吸收为公办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