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优惠政策
培训政策 20世纪90年代初,广西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学历不达标现象比较普遍,各地教育部门在提高在岗教师学历培训方面对民族地区实行倾斜。2001年,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意见中要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对少数民族边远山区农村的小学教师开展学历培训,使之全部达到中师学历,以保证教育质量。至2005年中小学专任教师的学历达标率,小学提高9.5个百分点,初中提高30.8个百分点,普通高中提高15.3个百分点,职业高中提高2.11个百分点。
探亲政策 1990—2005年,广西对民族地区具有大专毕业学历以上的非本县籍教学人员,每4年给予1个月探望父母的假期,乘火车连续36小时以上可报销硬卧车票费。百色地区规定,允许外地单身教师,一年享受两次探亲车船费报销,双职工一年享受一次探亲假车船费报销。(https://www.daowen.com)
户籍及家属子女优惠政策 凡从自治区外或自治区内到48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县工作,男满55岁,女年满50岁可迁回内地或原籍落户。其中确有专长,内地(原籍)工作需要并有接受单位的,可以调回内地(原籍)工作;其已参加工作的配偶和子女,可以随调安排;其读中小学的子女可以在城镇中的亲友处寄读;其家属、子女,在招工、招干、升学等方面享受本地干部同等待遇。凡调入或在这些县工作,符合上述条件非本县籍的,参加工作满7年(本人和配偶是本县籍的满10年),其家属系农业户口的,配偶和18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迁入所在单位转为非农业户口。百色行署规定,允许外地教师保留外地户口,工作合同期满可以回原籍。外地汉族教师在本地工作的,其子女参加中考、高考,享受当地壮族干部子女的照顾待遇。独生子女津贴补助提高到每年111元,享受对象的年龄由年满14周岁提高到年满18周岁。至2005年不变。《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规定,在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中小学校、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任教的教师,其子女在学校就读期间享受该条例规定的给予少数民族学生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