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督促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情况
1990年6月,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员会(简称自治区人大民委)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在全区进行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检查的请示》报告,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1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了由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金宝生、赵明坚带队,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大民委以及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民委、自治区司法厅等单位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分赴都安瑶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隆林各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金秀瑶族自治县8个自治县对贯彻实施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这次检查,进一步推动了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贯彻实施。
1992年6月,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作出《关于在全区开展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情况检查的决定》。决定从1992年7月至9月底,全自治区开展为期3个月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执法检查。成立自治区执法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金宝生担任,自治区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大民委。执法检查分为8个重点专题调查组,在检查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文件选编》2000册,分发各地学习;编写执法检查情况简报8期;撰写《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情况调查》《壮族聚居市、县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情况调查》《岩滩电站、平果铝业公司扶贫情况调查》3个专题的调查材料,并将自治区8个重点专题调查整理,由领导小组书面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同时协助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汇总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情况,撰写全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情况总结,全面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汇报了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1992年6—7月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分别召开各地区人大联络处、自治区辖市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直属32个委、办、厅、局负责人会议,部署全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工作。这次执法检查,坚持以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同时学习邓小平南方谈话,江泽民、李鹏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讲话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共广西区委召开的全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深全自治区各族干部群众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理解,提高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观念和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政策的自觉性。解决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广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经济建设发展。执法检查的重点单位是自治区直属机关。
1992年8月,自治区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召开自治县座谈会议,检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情况。参加会议的有都安、三江等13个自治县和享受自治县待遇的西林、凌云两县的人大、政府负责干部,自治区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成员,自治区人大民委委员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财政厅等18个自治区直有关单位的领导。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自治区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组长金宝生,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自治区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副组长赵明坚、黎济武,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副组长韦继松出席了会议。
在会上,各自治县汇报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执行情况,西林、凌云两县汇报了贯彻执行享受自治县待遇的若干规定的情况。会议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以来,自治县有了大的发展。1990年底统计,13个自治县少数民族干部比上年增长2.1%,工农业总产值增长8.16%,国民收入增长7.5%,财政收入增长37.8%。但是,还存在自治法和自治条例的一些规定还没有得到落实,一些优惠政策也没有得到兑现的问题,突出的是少数民族干部还未达到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全自治区来说尚差5个百分点),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兴建的重点工程项目,照顾当地利益和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等。各县(自治县)在总结成绩指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依法和实事求是地提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意见和要求。自治区直属有关单位认真听取了汇报,对各县(自治县)所提的意见和要求进行研究,部分单位的代表在会上作了发言,表示今后继续搞好调查研究,学好用好自治法,保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支持自治县贯彻自治条例,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会议认为,这次全自治区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情况检查是十分重要的,很有必要的,今后应当继续进行。各自治县和西林、凌云县及自治区直属单位对这次执法检查是重视的,认真的,有成效的。(https://www.daowen.com)
为了使全自治区执法检查工作健康发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了7次主任会议,讨论执法检查工作,还审议了三厅一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民委)的执法检查汇报。自治区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还先后召开了8次会议,分别听取全自治区执法检查进展情况汇报;13个自治县贯彻实施自治县自治条例以及西林、凌云两县贯彻享受自治县待遇若干规定的情况汇报;自治区直属机关8个专题调查情况汇报以及自治区直属11个单位执法检查情况等方面的汇报。
1992年10月27日,在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金宝生代表自治区执法检查领导小组作了《关于全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情况检查的汇报》。汇报认为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总结了广西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来取得的成绩。各民族团结合作,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支持,共同进步,促进广西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维护全自治区社会稳定。全自治区经济有了较快发展,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断壮大,民族教育、文化事业有很大的发展。民族自治县完成了自治条例的制定。加强了城市民族工作和散杂居民族工作。存在问题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不够深入、广泛,还有一部分干部群众的民族区域自治意识淡薄,有些干部,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觉性不够,运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能力不强。《民族区域自治法》还没有全面贯彻落实。广西经济基础薄弱,生产力水平低,贫困面大,贫困人口多。少数民族干部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远远落后于实际需要,干部比例与人口比例还有较大差距。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贯彻实施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壮族聚居的地、县在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行使自治权利方面还存在一般化现象。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文化事业还比较落后,文盲比例还比较高,等等。
199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10周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再次决定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这次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自治县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自治条例情况,并由自治区人大民委组织实施。检查期间,自治区人大民委和5个有关地区人大联络处组成4个检查组,分别深入12个自治县,调查了解新形势下实施自治条例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研究、探讨今后如何进一步加强实施自治条例的办法和措施。经过3个多月的工作,完成了第二次《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1994年11月22日,自治区人大民委主任委员覃立勋在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上作了《关于自治县贯彻自治法实施自治条例情况检查的报告》。报告指出,广西12个自治县自治条例,从1988年11月至1991年12月,经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以来,在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各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取得较好的效果。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采取具体措施,使少数民族干部比例和素质都有了较大提高。1988—1993年,12个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干部增长了11.22%,有7个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自治的民族干部达到了自治条例规定的目标,其他少数民族干部也基本达到人口比例。各自治县经济有了较快发展。12个自治县的国民生产总值从1988年的20.3亿元提高到1993年的43.1亿元,增长了112.3%;国民收入从17亿元增加到27.35亿元,增长60.9%;财政收入从1.6亿元增加4.19亿元,增长161.9%。上级国家机关大力帮助自治县实施自治条例。一是采取特殊政策,帮助自治县培养少数民族干部。1991年,全自治区吸收录用干部时,自治区人事部门单独多给每个自治县100名招干指标,解决边远山区干部缺员问题。换届选举时,也按自治条例配备少数民族干部。二是采取特殊政策,帮助自治县发展经济。自治条例有明确规定的,例如自治县创汇全留县用;林业“两金一费”比一般县高10%;增加自治县安排一批短平快项目;从财政、扶贫、利用外资、民贸企业贷款等给予扶持。1993年自治区给12个自治县财政固定补贴和一次性追加共17211万元。1984年以来,自治区用于12个自治县的发展资金、以工代赈、专项贴息贷款、支边贷款达7.8亿元。三是扶持发展民族教育。投资上向自治县倾斜,1994年中央追加给全自治区的民族教育补助专款452万元,拨给10个自治县的185万元,占总数的41%。
报告还指出了各自治县在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自治县自治条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对自治条例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一些部门对自治条例不够重视,或出于部门的利益考虑只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搞“一刀切”。配套法规跟不上。虽然有了自治条例,但还是比较原则,制定各项单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或办法的工作严重滞后,影响着自治条例的实施。自治条例内容未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12个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是在计划经济和改革开放交替时期制定的,很多内容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自治条例的一些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已失去其法律的约束力。上级国家机关的政策不少与自治县自治条例不一致,实施自治条例困难很大。
1996年5—7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先后开展对《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常委会召开全自治区执法检查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安排副主任、常委会委员20多人参加检查工作。
为了及时发现《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听取修订的相关意见,1998年,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组成7个视察组到广西等10个省、自治区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同时,召开座谈会,征求了这10个省、自治区及其所辖的15个自治州、17个自治县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意见。自治区民委配合国家民委政法司到三江、融水、隆林等地进行自治县贯彻执行自治法情况调研工作,还对全自治区各地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工作条例》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