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检查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二节 民族地区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检查

1990—2005年,广西多次开展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检查。

1990年,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重点检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以及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推动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贯彻执行。

1991年开始,广西加强了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8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在全区开展执法检查的决定》,成立了以常委会副主任黄嘉为组长、常委会副主任黎济武、黄保尧和自治区副主席韦继松为副组长的自治区执法检查领导小组,从9月开始,在全广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执行情况以及对违法现象查处的情况等。检查的对象是各级国家机关,重点是公安、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工商、税务、土地管理等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通过这次执法检查,广大执法人员的公仆意识和法制观念普遍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同时查处了一些违法人员和违法案件,审结了一些久拖不决的案件,纠正了一些错案。同年,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全自治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推动了这个法律的实施。

1992年4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意见》,指出要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建立和健全与自治法相配套的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继续做好广西自治条例和各项单行条例的制定工作。

1995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执法检查工作会议,执法检查办公室对自治区厅局贯彻执行民族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抽查。自治区民委机关对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进行了检查,向执法检查办公室作了汇报。(https://www.daowen.com)

1996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劳动法、警察法、教育法、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统计法、工业企业法、广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民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活动,并将参加检查的结果向自治区执法检查领导小组作了汇报。

2002年,南宁市开展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意见》督查工作。检查南宁市有关加快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与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以及贯彻执行民族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并形成汇报材料,根据督查情况拟出《关于南宁市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的几点意见和建议》,建议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用品生产政策,以重新核定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为契机,做大做强民品企业。

图示

1999年6月5—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森林法》检查组到百色检查退耕还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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